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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彬彬在同学们刚刚扫干净的教室里乱扔纸屑,老师让他不仅要扫干净他扔在地上的纸屑,还要打扫教室外的走廊和阶梯。
(2)体力劳动
矫枉过正中的厌恶活动是针对相对问题行为的正确形式进行重复练习或矫正由问题行为造成的混乱(即过度补偿),这两种方式都与问题行为有关。
而如果在问题行为出现时,让当事者进行某种形式的体力劳动来减少问题行为在将来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厌恶活动就与问题行为无关。
运用体力劳动来实施惩罚,必须是当事者有能力完成又不会造成伤害的体力活动。
比如,丽丽在家总是爱乱发脾气,每次她出现这种行为后,父亲就让她把家里彻底清扫一遍;此后,丽丽发脾气的行为得到减少,因为彻底清扫家里是丽丽最厌烦做的事。
(3)身体限制。
身体限制是依照问题行为发生与否去控制当事人参与行为的部分身体,使之停止行动。
因为人的行为受到限制也是一种痛苦的体验,令人反感。
例如,一个4岁的孩子爱把玩具放进嘴里,母亲在发现这种行为后会立刻把玩具从嘴里拿出来,并且抓住他的双手持续半分钟再放开,并且告知他不能把玩具放进嘴里。
由于厌恶活动通常是当事人不愿意从事的活动,在实施时,往往需要改变人用身体引导当事人完成厌恶活动。
因此,对当事人实施厌恶活动时,首先应考虑道德问题,并考虑改变人是否有足够的体力提供身体引导;其次应在实施前就能对当事人在开始时会抵制身体引导有所预料,并且要能预计当事人身体抵抗时是否能执行程序;最后,还应评估改变人在执行程序时是否会对当事人或改变者自身造成危害。
2.施加厌恶刺激
厌恶刺激是指运用当事人不喜欢的刺激物引起当事人不愉快的反应。
常用的厌恶刺激方式有言语惩罚、体罚等。
(1)言语惩罚。
言语惩罚是指儿童表现出不良行为后,通过警告、批评、斥责等言语方式,对儿童实施惩罚,使儿童改变不良行为。
例如,孩子不守诺言,跟不好的朋友乱跑,没有依约打电话向父母报告,则可刺激说:“我警告你,如果再犯就罚你……”
若父母或老师能令出如山、言出必行,则可收到某种程度的效果。
当一个小孩子出现某种较严重的行为(如危险动作)或屡劝不听时,及时对孩子进行斥责,也有成效。
(2)体罚。
对于普通儿童的不良行为出现而一般方法无效时,或许要考虑体罚。
所谓体罚,是以带有一点身体疼痛的刺激来纠正不良行为。
打手心、打屁股都是体罚的方式。
例如,在豆豆上学期间,妈妈从来不给他零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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