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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要矫正常在水泥地上打滚及撞头的小强,除了要针对打滚撞头这一类反应施予惩罚之外,若能增强小强端正坐在座位上听故事、拍手唱歌、或站着投圈等行为,则小强在地上打滚或撞头的行为,自然而然也就消失了。
就这一系列个案来说,“在地上打滚”
“撞头”
都是“不受欢迎的行为”
;相反地,“坐着听故事”
“拍手唱歌”
或是“站着投圈”
均属“受欢迎行为”
,只要强化足以引发这些受欢迎行为的情境,就可以减弱在地上打滚的不受欢迎行为。
如何强化有利的情境,自然是人们关切的问题,也是教师、家长应该动脑筋思考的问题。
如把小强带到一群小朋友正在投圈的游戏情境或是唱歌情境中去,小强自然而然,受到环境气氛的熏陶,参与活动的机会就会大大提高;相反,表现打滚、撞头的行为频率也就减少。
(四)直接性原则
当一位儿童表现不当行为时,究竟在何种时机施予处罚才容易收效,是学者关注的问题。
例如,当过度肥胖的小明擅自伸手要拿橱柜里的饼干时,应该及时处罚他呢,还是让小明拿了饼干、并吃下饼干时才予以处罚?一般研究结果显示,这一类问题的答案是,在行为发生之初就及时给予处罚的成效,大于行为完成之后再给予处罚。
进一步来说,不良行为的发生与施予处罚之间的时间,延误越长,处罚效果越小。
即需要处罚的行为一发生,训练者就要马上给予适当的处罚。
因为处罚的延误时间越长,不仅对于主要行为的影响效果越微弱,而且也容易介入不相干的行为,结果反而惩罚了那些不相干的行为。
以智能不足儿童的训练为例,由于这些儿童的注意力较差,短时记忆能力也比较弱,再加上语言能力的限制,所以,如果承受处罚与行为后果的时距相差太长,根本无法察觉受惩罚的原因何在,处罚效果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例如,训练智能不足儿童的卫生习惯,最好是对每一错误反应马上给予适度的纠正或处罚,切勿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含混地说一句“不好”
。
在一般家庭里,也常常听到母亲恐吓正在捣乱的孩子,说:“你再捣乱,晚上等爸爸回家,就叫他狠狠地打你一顿!”
像这种处罚方式是最不可取的,因为不良行为发生在早上,而一定要等到晚上才给予惩罚,不易收效。
(五)低频率使用原则
很多实验结果证明,惩罚并不能持久地减弱不良行为反应。
我们说通过奖励可以使以前的某种行为持续增强,但惩罚却不一定能永久地消除某种行为。
我们要想根除某种不良行为,最好的方法是消退,而不是惩罚。
当其他方法效果不明显而不得不使用时,我们又提倡多使用负性惩罚,少使用正性惩罚。
正性惩罚的力度难以把握,稍有不当,容易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而负性惩罚只是一种隔离和剥夺,拿走孩子最喜欢的东西,让他们自己去体验失去最爱的感受。
比如,在家里,孩子不认真学习,父母可以采取不理睬的态度,这是一种爱的回收,对于孩子来说,失去父母的关爱是损失重大的,他们会因此改正自己的行为以唤回父母的爱。
在使用惩罚时,还需要及时告知孩子被惩罚的原因,只有在个体认识到自己行为适当与不适当的标准以后,才能主动抑制不良行为,促进行为标准的内化,增强自我强化的能力,这样既达到了惩罚的目的,也避免了频繁使用惩罚带来的不良影响。
[1]夸美纽斯著,傅任敢译.大教学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2]赵祥麟,王承绪.杜威教育论著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99-101.
[3]引自巴班斯基主编.李子卓,杜殿坤,吴文侃等译.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393.
[4]鲍里奇著,易东平译.有效教学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33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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