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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又具有卫生监督的一般特点,即是一项集法定性与授权性、行政性与技术性、广泛性与综合性、强制性与教育性为一体的工作,涉及许多社会部门和方面。
因此,必须以科学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将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卫生监督的依据,是指卫生监督活动借以成立的根据。
按性质可分为法律依据、技术依据和事实依据。
(一)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做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
按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关心托幼机构的卫生工作,先后颁布了几部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直接相关的卫生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等。
托幼机构是学前儿童游戏、生活和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其卫生保健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为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和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法规及文件(见表12-1)。
表12-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的法规、规章
续表
(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
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主要是指卫生标准(hygienidard),即为了保护人体健康,以医药卫生科学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以特定程序和形式颁发的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的统一规定。
卫生标准具有科学性、法定性、应用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的特征。
一般而言,标准按发布机构的主管范围和标准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可划分为以下四级。
1.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准,如以拼音字母GB字头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和以GBT字头发布的推荐性标准。
2.行业标准(专业标准或部颁标准,代号ZB):工作中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时,行业技术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的标准。
我国的行业标准通常由部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制定和发布,因此,行业标准有时又称为部颁标准,如卫生部以WS、WST字头发布的标准。
3.地方标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需要在所属地方范围内实施某种技术要求时,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主管部门主持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一般以拼音字母DB字头发布。
4.企业标准:企业为保证产品质量和便于监督管理需要自行制定发布的企业内部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报当地标准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卫生标准按层次可划分为:卫生基础标准、专业基础标准和个性标准;按系列可划分为:环境卫生标准、劳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学校卫生标准、综合卫生标准等9个系列;按约束力可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性质可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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