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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卫生监督监测检验的技术规范。
二是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
三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技术性法律依据。
四是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托幼机构卫生标准是从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和保障托幼机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出发,对学前儿童的游戏生活环境、玩具和户外活动设施、教学过程、营养和学前儿童健康检查等有关因素以法规形式表现的量值规定,以及实现量值所规定的技术行为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标准由卫生部组织托幼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制定、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是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主要技术依据。
现阶段,我国学校卫生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对中小学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针对托幼机构的卫生标准还非常少,在此将与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相关的标准整理如下(见表12-2)。
表12-2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相关标准目录
续表
(三)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事实依据
卫生监督的事实依据即卫生监督证据,是用以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指卫生监督证据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指作为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证据的客观事实一定是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指用以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与运用。
2.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证据的类别
(1)一般情况下,具体划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类型。
(2)按证据来源,可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可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按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可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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