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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然而,从道家、法家的观点来看,老子反对儒家的仁义礼教,追求本性复归,符合自然,认为“道”
是义之为义的最高标准,从而主张“上无为”
之道德教育和“下自化”
的自然主义教育。
在法家那里,义之为“宜”
的本质内涵就是守法。
③概言之,儒家之义是宜于礼,道家之义是宜于自然,法家之义是宜于法。
关于“利”
的含义,有公利与私利、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区别。
学者认为,儒家反对言利,其所谓利专指私利,而墨家宣称“义,利也”
,其所谓利专指公利,即国家人民之利。
儒家认为最高的价值是道德觉悟,强调精神生活具有比物质生活更高的价值,精神生活的提高有待于人伦之教。
④对重利求强的法家来说,“利”
也是重要的核心概念,其特征是重实际功利而不言精神利益。
有学者认为,与传统义利学说一般性地界定义利概念有别,王夫之对义利概念做了不同含义与层次的区分,将义一般性地界定为在“立人之道”
的基础上,有“一人之正义”
“一时之大义”
和“古今之通义”
的不同层次或类型。
他把“利”
解释为“生人之用”
,利也,有“非道德”
“合道德”
和“反道德”
的不同指向和意义,从而大大发展了古代的义利之辨。
王夫之主张义利合一与义利并重,认为一个健全的社会既要正德,又要利用厚生;对庶民百姓既要“富之”
,亦要“教之”
,使其在享有物质生活便利的同时能过有意义的精神生活。
⑤
(二)“义”
与“利”
关系的讨论
“义”
“利”
关系既可指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也指社会公利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关于“义”
与“利”
的关系问题,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不同学派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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