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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公元一七一二年时,清圣祖便下诏说:此后新生人丁,不再收赋,丁赋之数,即以该年为准。
如此,新丁不收赋,旧丁是要死亡的,现有的丁税,不久就要无法征收了。
所以世宗以后,就将丁银摊入地粮,加田赋而免丁税,是赋税上自然的趋势,历代都是照此方向进行的,至此而达于成功。
“永不加赋”
的真相
(明)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
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
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
。
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
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
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
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
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
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
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
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
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
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
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长久了。
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
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
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
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
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
从前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
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
(《吕著中国通史》上册,第154—155页)
“地丁”
是全国农民的负担。
此外江、浙、两湖、安徽、江西、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
。
初征本色,后来亦改征折色。
地丁、漕粮而外,重要的,要算关、盐两税。
关分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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