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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庙对所占土地的权利
神庙土地来源多样,其享有的权利也不一样。
司徒切夫斯基认为,新王国时期的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细胞,是依附于王室经济的。
他认为,新王国时期“法老们同底比斯祭司集团的冲突和斗争是在统一的世俗—祭司行政机关中,王室—神庙经济内部进行的,当时还保持着国家的政治统治,神庙领地没有分开,而是继续起着整个国家体系的细胞作用”
。
[12]西方的一些学者则持与此相反的观点。
例如,著名的法国埃及学家马斯伯乐认为,在新王国时期,底比斯的王神阿蒙,可能比埃及的国王们享有更多的对帝国北部和南部的军事行动的成果。
[13]迈耶尔认为,马斯伯乐所说的那种情况的后果是,当“王权越来越削弱时,阿蒙最高祭司的作用就增长起来”
。
布利斯特德也持这种观点,他说,据《哈里斯大纸草》的资料,神庙拥有大量的财产。
他强调说,神庙“对国家经济的稳定是一个威胁……因此,他的(按:指拉美西斯三世)收入逐渐衰落的宝库必须清除这个压在他身上的沉重的捐助的负担”
。
他们把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完全对立起来,并用法老们对神庙的慷慨捐赠来解释新王国后期王权的衰落。
在他们看来,新王国末叶底比斯的神庙起了国中之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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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这两种对立的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同样具有片面性。
一方面,忽视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的区别和相对独立性,把神庙经济说成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第一,它过分地夸大了国王对神庙经济的控制,没有看到神庙经济并不等于王室经济,它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并低估了古代埃及神权的相对独立性,神庙祭司是奴隶主阶级中一个十分强大的集团。
虽然在古代埃及(包括新王国时期在内),高级行政官吏、维西尔,往往兼任神庙最高祭司,管理神庙财产。
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国王也不能随意地支配神庙的经济收入和财产,不能随便动用神庙的土地和劳动力。
因为神庙的土地、财产和劳动力是属于神的。
第二,没有看到正是因为神庙经济上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所以它在政治上也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甚至还在一定时期里与王权相对立(当然不是在所有时期),企图驾驭王权。
第18王朝的阿蒙霍特普四世之所以要进行改革(著名的埃赫那吞宗教改革),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为了要摆脱神庙妄图对王权进行控制的企图,改革反映了王权同以阿蒙神庙祭司为首的神权势力的矛盾。
试问,如果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附属于王室经济的,那为什么埃赫那吞改革时还要没收阿蒙神庙的财产而转赠给阿吞神庙,改革失败后阿吞神庙的财产又归还给了阿蒙神庙。
捐赠或没收神庙财产,不正好说明神庙经济不是王室经济的一部分,而是彼此有区别的,说明神庙经济是一个独立的部分吗?第三,神庙土地必须向国家纳税,而从未听说过王室土地也要向国家纳税一说。
例如,缪亨博物馆收藏的一份纸草,即《莫克纸草》中的铭文说,第18王朝国王图特摩斯三世在位时期,一个名叫麦利的军官控告宝库首长舍别克霍特普未征收一个哈托尔女神神庙的税。
后来法庭判决说,这个问题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麦利的控告是一种诬告,因而判处他挨100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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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夸大王室经济同神庙经济的对立性,从而夸大它们在政治上的对立,这也是片面的、不对的。
因为:第一,如果它们是完全对立的,那为什么国王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将大量财产捐赠给神庙呢?那不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吗?第二,应当说,新王国时期王权同神权总体上说是互相支持、互相利用的。
特别是当时神庙奴隶主已不再是氏族制残余,而是奴隶制的产物,它们和王室同是奴隶主阶级的一部分,它们的共同利益大于它们的分歧和矛盾。
事实上,新王国时期王权之所以将大量财富给予神庙,是因为神权在维护、巩固王权方面起过重大的作用,起过独特的作用。
王权给予神庙的财富绝不是给予自己的政治敌人。
应当说,在新王国的不同时期,王权与神权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是有变化的,它们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存在矛盾,既互相支持,也互相利用。
它们在权力和财产的再分配上也有过严重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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