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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已注意到,正像爱与毫无兴趣的对立反映的是自我与外部世界的对立一样,爱与恨的对立则重新产生了快与不快的对立,并与第一种对立相联系。
当纯粹的自恋阶段让位于对象阶段时,快与不快才代表了自我与对象的关系。
如果对象变成了快乐情感之源,一种动机便产生,使对象靠近自我,并使对象与自我一致起来。
然后我们就可以说,提供快乐的对象具有“吸引力”
(attra),并说我们“爱”
那个对象。
相反,若对象引起了不快的体验,主体便会努力增大对象与自我间的距离,并通过对刺激的消除重复对外部世界的逃避。
我们感到了对“对象”
的“厌恶”
(repulsion),我们恨它,这一仇恨此后会发展为对对象的进攻倾向——毁掉对象。
在紧要关头我们或许会说,当本能“爱”
某一对象时,会努力求得满足;当说本能“恨”
某一对象时却会令我们吃惊。
因此我们意识到。
爱和恨的态度(attitudes)并不能用于解释“本能”
与其对象的关系,而只应用于解释“整个自我”
(totalego)与对象的关系。
但是,若考虑到语言的用法(当然这并非毫无意义),我们便会发现,爱与恨的意思具有更大的局限性。
我们并不能说,若某一对象满足了自我保护的利益,我们就爱它。
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需要它,或许用降低了爱的程度的词汇(比如像“喜爱”
、“喜欢”
或“感到惬意”
)表达与对象的另外不同的关系。
这样,“去爱”
(tolove)一词渐渐进入了自我与对象的纯快乐关系,最终固定于**的狭义之上,以满足升华的性本能需要。
这样,我们的心理学所设想的自我本能与性本能的区分,便与我们语言的精神相吻合了。
事实上,我们并不习惯于说,某一单个的性本能爱其对象,而是将自我与其性对象的关系视为最适于用“爱”
去表达的情形。
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在**的原始状态并用于生殖的条件下分析了性本能的所有要素时,“情形”
(case)一词才可用于这一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恨”
一词时,并未出现与性快乐和性功能的亲密关系。
“不愉快”
的关系似乎是唯一具有决定性的关系。
自我仇恨对象、憎恶对象,并试图毁掉任何带来不快情感的对象,而根本不考虑它们意味着性满足的受挫,还是自我保护需要满足的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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