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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四点:
1.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
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
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
由此可见,普通股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
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3.普通股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
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
任何普通股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两个特点不难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余资产分配可能大起大落,因此,普通股股东所担的风险最大。
既然如此,普通股股东当然也就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而普通股的后两个特性恰恰使这一愿望变成现实——即提供和保证了普通股股东关心公司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的权力的手段。
然而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股和优先股向一般投资者公开发行时,公司应使投资者感到普通股比优先股能获得较高的股利,否则,普通股既在投资上冒风险,又不能在股利上比优先股多得,那么还有谁愿购买普通股呢?一般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以“保险安全”
型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对于那些比较富有“冒险精神”
的投资者,普通股才更具魅力。
总之,发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目的在于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兴趣的资本。
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
这是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划分的。
所谓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企业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企业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所谓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企业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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