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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洪武十八年三月己丑,户部侍郎郭桓坐盗官粮诛。”
《七卿表》:是年二月,以罪诛者,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工部侍郎麦至德。
盖皆坐郭桓案而死者。
麦至德亦以代尚书而见《七卿表》。
其余六部侍郎以下,据《志》言多死者,其名不可考矣。
此亦明初惩贪之一大狱。
太祖之治污吏,其奉法无私之略例:《本纪》:“三十年六月己酉,驸马都尉欧阳伦有罪赐死。”
《公主传》:“安庆公主,宁国主母妹,《宁国主传》:‘孝慈皇后生。
’则安庆亦马后所生之贵主。
洪武十四年,下嫁欧阳伦。
伦颇不法,洪武末,茶禁方严,数遣私人贩茶出境,所至绎骚,虽大吏不敢问。
有家奴周保者尤横,辄呼有司科民车至数十辆,遇河桥巡检司,擅捶辱司吏,吏不堪,以闻。
帝大怒,赐伦死,保等皆伏诛。”
《明通鉴》:“初,诏西番互市,始设茶马司于陕西、四川等处,令番人纳马易茶,并严禁私茶出境。
时伦奉使至川、陕,辄载巴茶出境贸易,所在不胜其扰。
陕西布政司檄所属起车载茶渡河,家人周保索车至五十两,兰县河桥司巡检被捶不堪,诉于朝。
上大怒,遂坐法,并保等诛之,茶货没入官。
以河桥吏能不避权贵,赐敕褒嘉。”
又《胡大海传》:“初,太祖克婺州,禁酿酒,大海子首犯之。
太祖怒,欲行法,时大海方征越,都事王恺请勿诛,以安大海心。
太祖曰:‘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
’竟手刃之。”
克婺州在元至正十八年,大敌未灭其一,正倚赖武人之时,而犯令必行,不容宽假如此。
至于马后,患难相依,德性相服,生平恩意极笃,爱婿犯法,诛不逾时,并赏及举发者。
所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
信之一字,为治国之根本,必如是而后破格用人,不开幸门。
其后,渐不能握此威柄,则以选政授权吏部,但慎简一吏部尚书,选法自清。
又其后,吏部虽得人,仍不胜有力者无穷之请托,则以拈阄杜之,以抽签却之,遂为较公平之选法,而用才之意荒矣。
然而宦官宫妾,每取中旨授官,多不由吏部,此则末世之所谓破格,足以召乱亡而已矣。
《志》第十《职官》。
明官制初仍元旧,虽多所更张,而以中书为政本,尚是魏、晋以来之传统。
魏、晋以权臣当国,取前代而代之,未取代以前,便于独握政权,故以录尚书事之名总揽国政。
王肃说《尚书》“纳于大麓”
,破麓为录,以附会当时篡夺之制。
但重臣柄国,亦未尝不合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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