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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之。”
《志》以此事为洪武十五年,非也。
《方征传》,征以论空印事贬沁阳驿丞,其奏中言:“去年各行省官吏以用空印罹重罪。”
下又言:“十三年,以事逮至京,卒。”
则其贬驿丞在十三年之前,其奏已言去年,则又在其前。
又方孝孺《逊志斋集·先府君行状》,孝孺父克勤以洪武八年被谪,逾年释归。
又以空印事被逮。
九年九月,卒于京师。
则是九年事也。
又《郑士利传》,士利上书讼空印之冤,乃因星变求言。
星变乃九年事,求言在九年闰九月,皆为空印案在九年之证。
《郑士利传》:“兄士元,刚直有才学,由进士历官湖广按察使佥事。
荆襄卒乘乱掠妇女,吏不敢问,士元立言于将领,还所掠。
安陆有冤狱,御史台已谳上,士元奏其冤,得白。
会考校钱谷册书空印事觉,凡主印者论死,佐贰以下榜一百,戍远方,士元亦坐是系狱。
时帝方盛怒,以为欺罔,丞相、御史莫敢谏。
丞相之官亦废于十三年,案发在有丞相之日,亦可证非十五年。
士利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言,士利曰:‘可矣。
’既而读诏,有假公言私者罪。
士利曰:‘吾所欲言,为天子杀无罪者耳。
吾兄非主印者,固当出,需吾兄杖出乃言,即死不恨。
’士元出,士利乃为书数千言,言数事,而于空印事尤详,曰:‘陛下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挟空印纸为文移以虐民耳。
夫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较书策,乃合两缝印,非一印一纸比,纵得之亦不能行,况不可得乎?钱谷之数,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数难县决,至部乃定。
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
自立国至今,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辞?朝廷求贤士置庶位,得之甚难,位至郡守,皆数十年所成就通达廉明之士,非如草菅然,可刈而复生也,陛下奈何以不足罪之罪而坏足用之材乎?臣窃为陛下惜之!
’书成,闭门逆旅泣数日。
兄子问曰:‘叔何所苦?’士利曰:‘吾有书欲上,触天子怒必受祸,然杀我生数百人,我何恨?’遂入奏。
帝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主使者。
士利笑曰:‘顾吾书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狱具,与士元皆输作江浦,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据士利言杀我生数百人,则坐死之主印长官数百人,其佐贰又数倍之,则亦必有受杖戍边者数千人矣。”
二、郭桓案。
《刑法志》:“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或以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反生奸扰吾民。
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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