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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专辩正袁崇焕之诬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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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崇焕之狱,已叙于上节。
然三百年来,公论不定,一翻明末人当时之记载,愈堕入五里雾中。
论史者将谓:今日之人固不应妄断古人之狱,惟有求之故纸,凭耳目相及者之言以为断耳。
岂知明季之事,惟耳目相及之人,恩怨是非,尤为纠葛。
而崇焕之被谤,则于温、钱相倾之门户旧套以外,又多一虚骄爱国者之兴奋,为清太宗反间所中,久而不悟,虽有正人,只能保钱龙锡之无逆谋,不敢信袁祟焕之不通敌。
北都既覆之后,弘光朝尚持此论,且出于正人君子之言。
如南都吏部尚书徐石麒专论历来款虏事一疏,录之可以备见明人对建州之认识不真,对力能抗敌之疆臣猜疑太过,皆为促亡之道。
徐石麒《疏》见谈迁《枣林杂俎》。
迁之录此,固亦援石麒之言,为足以存信史也。
石麒在天启时,抗魏忠贤,勒完赃而削籍,当时已著清望。
崇祯中历官卿贰,长刑部时,以申救熊开元、姜采落职。
南都再起,为马士英辈所扼而去。
去后,南都亡,朝服自缢,其正义大节,无愧完人矣。
《史·本传》言:“福王监国,召拜右都御史,未任,改吏部尚书,奏陈省庶官,慎破格,行久任,重名器,严起废,明保举,交堂廉七事。
时方考选,与都御史刘宗周矢公甄别,以年例出御史黄耳鼎、给事中陆朗于外。
朗贿阉人得留用,石麒发其罪。
朗恚诋石麒,石麒称疾乞休。
耳鼎亦两疏劾石麒,并言其枉杀陈新甲。
石麒疏辨,求去益力,马士英拟严旨,福王不许,命驰驿归。”
云云。
此疏即为耳鼎所劾自辩之词也。
其疏云:
“奏为矫诬先帝者悖之极,欺罔圣明者奸之盛,事关封疆殷鉴,信史纪传,不得不据事验明,以存实录事。
臣于十五日崇祯十七年九月。
伏枕次,见黄耳鼎翻出陈新甲一案,谓臣‘杀新甲以败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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