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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财务公司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它的全称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规模较大的财务公司有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等。
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84家。
我国财务公司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运用限定在集团内部。
我国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签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境外借款。
我国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监会监管,在行政上隶属于各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
它们在支持与促进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3.5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的政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
与商业银行等一般金融机构相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经营目标
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一般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盈利;而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政府的政策,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当然,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也要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并不排除其在经营活动中取得合理的利润。
(2)特殊的资金来源
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由财政出资设立,或由政府参股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设立。
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另外还有向政府借款、向国内外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向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等。
(3)特殊的资金运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一般限于不能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企业或项目,资金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的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4)特殊的服务领域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是那些不易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部门或行业,如农业、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住房业、经济开发等部门或行业。
这些部门或行业的许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所需资金量大、风险高、回报低,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提供信贷支持。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必要提供金融支持。
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别由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承担。
1994年,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我国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模式也面临着改革的压力。
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政策性银行向商业化转型的改革思路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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