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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金融监管的内容
按被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可将金融机构大体分为三类:商业银行、证券与保险,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的内容不相一致,分别阐述如下。
1.商业银行监管
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两类: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一种专人实地检查,能够较方便地发现问题,具有直观性、及时性、灵活性与深入性等优点。
非现场检查是对报表、数据、资料的整理与分析,以此来确定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具有预警性、全面性、连续性、指导性的特点。
(1)市场准入监管
审批制是现代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通行制度。
世界各国对发放商业银行执照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美国,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的机构是货币监理署(OCC),要求国民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万美元;我国商业银行的执照由中国银监会发放,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严格控制银行的注册审批,进而限制新银行的成立,可以避免银行间过度竞争。
(2)资本充足率监管
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全球金融监管当局达成的共识。
1998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及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通常被分成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前者由股本、公开储备(盈余公积)等组成,后者包括未公开储备(未分配利润)、重估储备(资本公积)、普通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之和与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为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委员会将总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定为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原协议又进行了修改,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新框架。
(3)流动性监管
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及时满足各种资金需要和收回资金的能力。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美国银行监管当局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时一般考虑五个因素:存款结构及稳定性,对利率敏感性资金的依赖程度及借入资金的频率和数量,负债结构,资产变现能力,融资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也有详尽规定,包括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存贷款比例等指标。
(4)信贷风险监管
信贷风险往往是造成商业银行经营困难的最重要原因。
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信贷风险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特别强调了贷款风险分类、限制资产集中和关联贷款、计提呆账准备金等。
贷款风险分类又称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美国、中国等都先后采用了该方法。
贷款五级分类法把银行贷款分成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商业银行应计提相应比例的呆账准备金,包括普通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
限制商业银行的信贷集中度,是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
美国明确规定,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银行资本的15%,如果有流动性强的足额抵押品作担保,这一指标可放宽至25%。
我国对贷款集中度的监管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单一客户的贷款比例,对十家客户的最大贷款比例;前者规定不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10%,后者规定不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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