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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授权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监督职能剥离,交由中国银监会行使,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
至此,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
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成
(1)中国人民银行
在现行的“一行三会”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居于比较超脱的地位。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正式组成成员,比“三会”
(国务院直属的部级事业单位)拥有更高的政治地位;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拥有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等行业的直接监管权,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具体事务监管的权限有所下降。
与过去相比,央行已经由通过机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实施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转换为主要通过监测、监控、评估与研究等方式进行。
央行职能最大的变化集中表现为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也正因为如此,在金融监管方面,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发挥不同于过去的重要作用,并被国务院赋予金融稳定、反洗钱、征信管理等和监管有关的重要职能。
首先是金融稳定职能。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国务院从金融运行和风险防范、金融监管协调等综合角度,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便利性。
其次是反洗钱职能。
近年来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反洗钱工作,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中国积极参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和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
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中央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
因此,国家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全社会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最后是征信管理职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征信管理工作先从信贷征信起步的要求,国家安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全国的信贷征信业,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二是征信法规建设;三是培育征信服务市场,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开展征信宣传,促进公众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高;五是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负有建设和管理全国征信数据库的责任。
(2)中国银监会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
中国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厦门、大连、宁波、青岛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银行监管局。
中国银监会承担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如:依法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监管银行业设立、运营的全过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3)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的证券期货业,其重要职能有: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制订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等。
(4)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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