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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监管
传统的日本金融监管方式往往被形象地称为“护卫舰”
式。
“护卫舰”
式金融监管实际上是政府以“航速最慢的舰船——效率最差的银行”
为标准,决定各种监管措施。
大藏省和日本银行长期共同行使金融监管权。
1978年日本开始金融自由化改革,但直到1998年4月以前,日本的金融改革一直以渐进式为主,由政府主导,并且改革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利率市场化以及放松金融管制方面。
(2)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199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日本银行法》是日本金融改革重心转向监管体制的重要标志。
1998年6月22日,日本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金融监督厅,原由大藏省行使的民间金融机构监督与检查、证券交易监督等职能移交给金融监督厅。
2000年7月,日本又在原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2001年1月,进一步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工作。
财务府(原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处理的制度性决策。
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的规定,拥有对所有在日本开设账户、与日本银行存在交易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权力。
当然这种检查主要着眼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的是为了执行货币政策,同时还有义务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
10.3.3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自此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大体上讲,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统一监管阶段(1984-1992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办理年检。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行政法规。
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
(2)“一行两会”
阶段(1992-2003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
这是我国分业监管的起点。
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保险监管权交由该会行使,我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一行两会”
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实施监管。
1998年,我国还对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取消省分行、设立大区分行的机构改革。
(3)“一行三会”
阶段(2003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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