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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是继公民法之后与时俱进的产物,是罗马私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包含着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一些法则;例如战争发生了,跟着发生俘虏和奴役,而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
又如几乎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实物偿还的借贷以及其他等,都起源于万民法。”
[173]从形式上说,万民法并不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是通过罗马外事行政长官所颁布并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法律。
这种法律的出现和发展完全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
万民法的出现和发展大大地弥补了公民法的不足,促进了帝国的罗马化进程,为罗马统治者残酷剥削和压迫行省居民找到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恩格斯指出:“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家,首先直接破坏了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
其办法是:第一,以罗马公民与非公民(或国家臣民)之间的简单区别,代替了从前的等级划分(奴隶制度除外);第二(这是主要的),以罗马国家的名义进行压榨。
……最后,第三,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和罗马法制不相符合。”
[174]
万民法源于其他民族的习惯法、行政长官告示、法学家解答及元首或君主敕令等。
万民法所调整的是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克服了以往公民法那种狭隘的民族性,更能适应罗马整个帝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要。
与罗马文明相比,希腊人更关注自由。
他们留下了民主与哲学,充分展示个人自由的魅力;而罗马人则更重视法制。
他们留下了丰富的法律和帝国管理的成功经验,把社会秩序的建设置于法制化的体制之内。
正如英国学者巴里·尼古拉斯所言:
在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方面他们却是老师。
在他们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变成了科学的主题,他们从作为法律原材料的细碎规则中提炼出原则并精心构建成一个体系。
这一提炼进程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能够使规则制定工作变得简化,还因为原则不同于规则,前者蕴含丰富:一位法学家可以通过对两三项原则的组合创造出新的原则,并且由此创造出新的规则……
罗马法学家的力量不仅在于他们有能力在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上创建和操纵这些抽象原则,而且还在于他们清楚地觉察到社会生活和贸易生活的需要,注意到如何采用最简单的方法取得所希冀的实际结果。
当自己规则体系的逻辑与适宜性所提出的要求发生冲突时,他们乐于摈弃这种逻辑。
如果说法是“实践的理性”
的话,毫不奇怪,罗马人依靠他们在这一实践上的天才,能够在法中找到一块完全适合于他们的智力活动园地。
[175]
奥古斯都建立的元首制帝国结束了罗马内战时期军阀混战、生灵涂炭的混乱局面。
领土广袤、社会稳定的帝国又给淳朴的罗马人提供了施展个人和群体才能的绝好机会。
富有智慧的罗马人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利用自己的勤劳和才干,创造出了许多令后人赞不绝口的奇迹。
高度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灵活机动的办事原则,注重实际的务实精神,气势宏伟的罗马建筑,博大精深的罗马法律以及简洁优美的罗马文学都是罗马人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
[1][古罗马]奥鲁斯·格里乌斯:《阿提卡之夜》第16卷,26。
“驮载的牲口”
指套着牲口行驶的四轮车。
篷车指一种四面密闭并铺着草垫的坚固的木轮车,常用以装载重患者和老人。
[2]本条据《洛布古典丛书》本,可能是指意大利同盟者忠于罗马或归顺于罗马者,在缔结契约方面的权利。
[3]盖约在其十二铜表注释(1,22,1.D.,Ⅱ4)中指出,被传出庭之人,若在前往长官处的路上与对之提出诉讼者取得和解,应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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