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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只有一小块不足以为生的土地。
这块土地或属于自己或是租佃来的。
因此,他们不得不在雇佣劳动或农村工业中谋取收入以补其不足部分。
拥有地产的教士、贵族或资产阶级很少自己经营,他们把土地以永佃制,更多是以产品分成制的方式出租。
由于地块往往是分散的,出租按地块单独进行。
这使得短工有可能得到一小块土地,使小自耕农有可能扩大经营范围。
在这些拥有小块地的农民中,分成制佃农无疑是数量最多的:法国23或34的地区实行分成制地租。
当然,应该把这一比重看成是最高限度。
这种制度在卢瓦尔河以南,尤其是在中部(索洛涅、贝里、利穆赞、奥弗涅)、西部(布列塔尼的一半租地使用这种制度)和西南部地区占主导地位,在卢瓦尔河以北则较罕见,主要集中在洛林地区。
分成制是最贫困地区的一种租佃方式,这些地区的农民既无牲畜又无资金。
在大面积耕作区,如巴黎盆地盛产粮食的平原,大佃农常常吞并所有出租土地,使短工和小农一无所有。
这些人是名副其实的“农村资产阶级”
。
他们加速了农民的无产者化,因而招致农民对他们的仇恨和愤怒。
这是一个人数不多,但成分单纯的社会集团。
它集中在大面积耕作区,在经济上占有重要地位,是粮食产区农业资本主义改造的倡导者。
大佃农租用大片地产,租期一般为9年,这需要有一笔经营资本。
这种永佃制远不如分成制普遍,主要流行于农民地产较少的粮食高产区和盛产小麦的冲积平原,如庇卡底、东诺曼底、布里、博斯等地区。
“大自耕农”
指那些生活宽裕、甚至富有的有地农民和租用大片地产、主要以货币支付地租的佃农。
他们在广大农民中只是一小部分,但其社会影响却是很大的。
他们是农民整体中的显贵、“村里的公鸡”
或一种“农村资产阶级”
。
这些人的经济作用很有限。
他们也把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但这些产品在整个农产品中只占很小部分。
好年景时自耕农就把多余粮食推销出售。
在许多地区,自耕农主要出售葡萄酒。
葡萄酒的价格在1777—1778年以前始终保持大幅度上升的趋势(70%左右)。
于是,拥有土地的富裕农民在路易十六统治以前一直从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得到好处。
在农村中,农民可分为大佃农、大自耕农、永佃农、分成制佃农、小自耕农以及大量短工,他们包括了从拥有房屋、庭院和租入小块土地者到一无所有的人。
由此可见,农村的社会差别和对立与城市不相上下。
传统的耕作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贫农的无地之苦。
尽管各地区的程度不同,农村公社制仍然十分盛行。
农村公社具有自己的政治和行政组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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