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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还经常行使其经济职能,在贫农占优势的地方,它趋向于保持集体权利。
在北部和东部,乡村的田地被划分成狭长和相互开放的地块,并实行三圃轮作制(冬麦和春季谷物),其中总有一块田休耕以便恢复地力。
在南方则实行两圃制。
休闲的12或13可耕地以及收割后的田地被看成是“公共的”
,经过一次收割的草场也是如此(二茬草权)。
在这些公共地块上可以行使“共同放牧权”
;每个农民都可在此放牧牲畜。
这样,田地和牧场就成为开放性的。
“公社产业”
(牧场、森林)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使用权”
为农民提供了其他生活来源。
除此以外,村民还享有“拾穗权”
、“拾草权”
。
富农对这些限制其耕作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集体权利持敌视态度。
而贫农却相反,他们非常重视这些权利,多亏这些权利他们才得以生存。
贫农致力于限制个人财产权以保卫集体权利,因而他们反对以“圈地法令”
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个人主义”
的发展,以及农业的资本主义改造。
从整体看,18世纪末农民的经营仍然是前资本主义性质的。
小农的所有制观念与贵族、资产阶级地主和大耕作区的佃农有天壤之别。
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概念,即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权利与小农的集体所有权观念发生了冲突。
这种冲突在19世纪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
农村经济越是落后,农民的负担便越沉重。
他们在反对君主制度和贵族阶级把这些负担强加在他们头上的斗争中实现了农民的团结。
首先是王室负担:军役税的缴纳几乎全落在农民身上,同时他们还须缴纳人头税和念一税。
筑路徭役、运送辎重、组织民团等义务也全由农民承担。
最后还有非常沉重的间接税,其中以盐税为最。
与17世纪和1715年以前相比,王室负担在18世纪大部分时期里有所减轻。
但随着北美独立战争的爆发,这些负担又重新开始加重,如在瓦隆人的弗朗德勒地区,仅在路易十六统治时期直接税就增加了28%。
其次是教会负担:什一税是向僧侣缴纳的,其税率并不统一,但大都低于110。
其中“大什一税”
的征收对象是4种主要作物:小麦、黑麦、燕麦、大麦,“小什一税”
以其他作物为征收对象。
牲畜也是征税的对象。
缴纳给主教、教堂、修道院甚至领主的什一税很少被用于维持宗教活动和救济教区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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