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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通过这种仪式表明自己的神圣,加冕礼使国王博得一种宗教性的尊崇。
国王的绝对权力来源于它的神授性质。
路易十四在回忆录中写道:“把君主赋予人类者愿他们像自己的代理人那样受到尊敬。”
臣民若想控制源于上帝的权力便是大逆不道。
君主政体的神授性质在一切领域都保障着绝对权威。
国王是专制者,但并不是独裁者。
他以上帝代表的身份行使权力。
正如1572年,巴黎高等法院院长德·图对查理九世所说,他必须尊重天意,“按上帝的意志”
作君主。
国王行使权威要向上帝负责,他还必须遵守王国的“根本法律”
(王位转归制度、领地的法律地位)。
这些法律是把王冠和君权赋予国王及其家族的交换条件。
国王要在加冕宣誓中保证维护臣民与教会的结合,以公正、慈悲的裁决进行统治。
因此,国王并不等于独裁者。
但是,国王作为共同利益的代表,超越王国中各个等级和团体之上。
他拥有无限制的行动手段,不受任何力量控制。
这样,专制主义便成为王朝的特征。
国王的权力是个整体,不能分享也不能交换。
当然,国王得到参政院、最高法庭、省三级会议这些机构和组织的辅佐。
但这些只是咨询性机关,对君权不能加以限制。
居约在《论官职》(1786年)中写道:“我们有一位国王,这就是说我们处在一个人的意志的支配下。
这种意志固然不应是专断的,但它却应该是最高的。
他的权力不应是独裁的,然而也不能分享。
延缓国王的行动以便使他明智,这当然是有益的,但永远不允许中断他的行动以阻隔或诋毁他。”
国王是专制的君主,他拥有一切权力,他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国王是一切司法的本源。
在加冕礼中,他保证要给臣民公平正义。
大法官米歇尔·德·洛皮塔尔(1507—1573年)在奥尔良的三级会议上说:“国王被选择出来首先是为了行使司法权。
法国国玺上国王的形象并不是戎装跨马,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
作为司法的主管人,国王有权受理或重新审理任何案件,干预一切诉讼,这就是所谓“保留司法权”
。
国王往往把司法权交给他的法庭来行使,这就是所谓“委托司法权”
(只是委托而不是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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