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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是一切立法的本源。
他是活的法律,即“法律国王”
。
国王不受其前辈法律的约束,尽管他一般避免与之实行太突然的决裂。
1770年12月,路易十五在高等法院声明:“我们只依靠上帝来执掌王权。
制定法律的权利只属于我们自己,我们不依赖别人也不与他人分享。
我们的臣民要受这些法律的指导和统治。”
国王通过诏书和敕令进行立法,这些是普遍性和永久性的决定。
训令、敕书、手谕或御旨涉及个别措施。
但是,国王不得违背天意和自然道德,还须遵守王国的根本法律。
国王是一切行政权力的本源。
他拥有负责王国事务的政府。
杜尔哥在献给路易十六的《关于市政的论文》中写道:“陛下不得不亲自或通过受权人对一切事务作出决定。
人们无论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有时甚至是为了运用自己的权利,都要首先得到陛下的专门旨意。”
国王对职务和官爵的人选作出安排。
出自对管理和政府部门的需要,他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托付给官员行使。
这些官员仅仅是被授权者,他们处于国王的最高控制之下。
为满足其国家所需,国王个人有权征收捐税和御用金。
这种习惯在16世纪开始形成,只有僧侣等级和自治税区对此略有限制。
国王不仅可以决定征收捐税,他也是财政开支的唯一决策者,财源的“分配”
由他做主。
最后,国王还是战争与和平的本源。
他最古老的责任之一就是实行保卫,保护王国抗击外敌。
在18世纪变成了“保卫国家”
。
国王决定对外政策,他还是军队的统帅。
1766年3月3日,路易十五在高等法院宣称:“我本人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整个立法权都属于我自己,我不依赖别人也不与他人分享。
我是整个国家秩序的中心。
民族的权利与利益和我本人的权利与利益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只能掌握在我的手中。”
然而在事实上,这些奢望远未能实现,尤其是在立法方面。
从14世纪起,尽管一些法律家承认国王享有无限制的立法权,而实际上直到18世纪,这种权力仍受到一些残存的限制。
14世纪以后,在财政陷于危机时,国王被迫设立了三级会议。
专制君主制并未将它废除,只是自1614年以后不再召集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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