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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地方自治与胡思敬眼中既存的自治有一个重要差别,即前者不再是地方绅民自发自为之事,而已转变成为“国家”
授权之事。
宪政编查馆对此的表述非常简明:“自治之事,渊源于国权。
国权所许,而自治之基乃立。”
故“自治规约,不得抵牾国家之法律”
;而“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
。
[23]这样,地方上的事是否算“自治”
及怎样自治,均须得到国家的认定,以法令形式明确之,且实际置于地方官的管控之下。
由于自治有了这样的新界定,以前实际存在的自治,便不复为自治,甚至成了不治。
出洋考察政治的戴鸿慈和端方就注意到,外国的“州郡府县,其下画区数十,置吏数百,以分举各务”
;而中国自隋唐之际废乡官后,州县官乃“以一人而治彼数百人之事,绝无佐理之人”
。
且不仅州县官“以一人举欧美数百吏之职,其受治之人民,亦复群焉依赖,未尝自结团体,自开智识,以谋一方之公益”
。
由于“各国之强,莫不原于地方自治”
。
所以中国的地方自治,比立宪更加刻不容缓。
[24]
这是典型的以新“自治”
观念来评衡既存事实。
中国的州县官能以一人治欧美数百吏之事,正因民间能自治,即人民像他们所说的那样“自结团体、自开智识,以谋一方之公益”
,充分体现了小政府的长处。
如果人民并未如此,而以一人治州县,则在以千年计的长时期中,中国岂非一片乱象?
其实戴、端二人也知道,地方自治的意思,就是“以国事之一部分委之人民之自理,以补官吏之不及”
。
但其心中已先有一个自治的典范,即必须像外国一样通过选举产生基层长官和各级议会,然后可谓自治。
据此外来标准,他们可以确信:“地方自治制度,中国所无,而各立宪国皆有之。”
[25]唯地方实际是否已治,却基本不予考虑。
其背后的预设,即地方不可能无官而治;只要无官,即是不治。
蒋梦麟所见的“小单位”
和陈独秀所说的“联合”
,他们(或代为起草之人)显然都视而不见,仅因看到无官,便据此推出了“不治”
。
随着“自治”
观念的转变,如果此前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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