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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诉诸暴力都是不讲理的。
托马斯·潘恩(ThomasPaine)发表了《人的权利》(RightsofMan)一书,英国政府要惩治他,他逃往法国。
一七九二年举行叛国审判。
他的辩护律师是厄斯金(Erskine)。
厄斯金申辩道:“压制就产生反抗。
谁要采用压制手段的话,这就确切地证明道理不在他那一边。
各位先生!
你们都应记住卢西安(Lu)的有趣故事:有一天朱庇特(Jupiter)同一个乡下人散步,朱庇特以很随便而和气的态度同乡下人谈着关于天和地的问题。
当朱庇特努力用语言说服乡下人时,他总是注意倾听并且表示同意。
但是,如果稍示怀疑,朱庇特便立刻转过身来,并且搬动天雷来威胁。
在这种情形之下,乡下人就笑着说:‘啊哈!
朱庇特,现在我知道你是错了。
当你搬动武器时,你一定错了。
’我现在所处的情况正是如此。
我可以和英国人论理,但是我不能与权威的巨雷斗仗。”
在任何情形之下,我们不能拿真理为巨棒服务。
四 诉诸怜惜
在进行辩论时,或提出主张时,不列举相干的论证而只通过怜惜之情以使人接受我们的结论或主张,这种办法就是动人怜惜的论式。
动人怜惜的形式很多。
有的一望而知其荒谬可笑,有的则似乎神圣有理。
动人怜惜时所举理由如果有社会传统或群众心理的背景,那么奏效更大。
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有人指出其逻辑的不相干,就会犯众怒,就会伤感情。
如果有一个青年杀了人,依法当判处死刑。
在这个时分,如果有人说他有老母在堂,他平时事母至孝,若将其处死,必无人奉养,情至可悯。
这一路的说辞,在重孝的社会传统里,很易博得同情,而可获减免。
其实,在稍有逻辑训练的人看来,事母至孝与否,和犯杀人罪应否处死,二者各在不同的层界,毫不相干。
事母至孝与否,乃伦理界的问题。
犯杀人罪应否处死,乃法律范围的问题,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某青年既然犯了杀人罪,无论他事母孝或不孝,依法当处死刑那么就处以死刑。
即令他真的事母至孝,也不是减免之理由。
当一群人对现在无知、对未来迷茫时,他们便向已逝的过去乞怜。
他们抬出过去的光荣和过去的事物,借唤起人们对于过去的光荣和事物之惜爱来维持现在。
这也是诉诸怜惜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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