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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史书记载以及有关学者推算,盛唐时期,从事驿传的工作人员约有2万多人,其中驿夫1.7万多人。
唐代诗人岑参《初过陇山途中,呈宇文判官》就写下了亲眼所见之势:“一驿过一驿,驿骑如星流;平明发咸阳,暮及陇山头……”
古代的通信手段,所能依靠的主要是文件传递方式,只有专人快马在驿站间不间断地递送。
那时,一般每隔二十里路会有一个驿站,如果是紧急文件当时会怎么处理呢?对于需要传递的公文上注明“马上飞递”
字样的,按规定要求每天三百里,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每天四百里、六百里,最快时可达到八百里,在传递紧急文件时,每个驿站都会使用快马。
这样,尽管不是所有马匹都是千里马,但每匹马在短距离内拼命奔跑,也可以一日千里。
天宝十四年(755年),安禄山在范阳起兵叛乱。
当时唐玄宗正在华清宫,两地相隔三千里,六日内唐玄宗就得知了这一消息。
可见,传递速度已达到每天五百里以上。
在各种驿里服役的人,一般叫作“驿丁”
“驿夫”
或称“驿卒”
“驿隶”
。
驿丁的身份地位比较低,他们的工作非常辛苦,在烈日照射之下,在凛冽的寒风中,在倾盆大雨之中,都毫无例外地要身背文书袋,匆匆奔驰在驿路上。
他们日常的任务很繁重,除传递文书外,还要兼管扫洒驿庭等琐事。
在唐朝法律中,对于邮递过程中种种失误的处罚,都规定得很细。
唐朝法律规定,驿长应负有若干责任,首先必须每年呈报驿马的死损肥瘦,呈报经费支出情况。
若有驿马死损,驿长负责赔偿;若私自减去驿站人员和马匹,则杖一百。
对驿丁的处罚更为严格:驿丁抵驿,必须换马更行,若不换马则杖八十。
唐律同时还规定,凡在驿途中耽误行期,应遣而不遣者,则杖罚一百;文书晚到一天杖责八十,两天加倍,以此类推,最重的处徒罪二年。
可能会有人问道:“若执行八百里加急这样的重要任务,遇敌人或强盗半道劫去了怎么办?”
唐律规定,假如耽误的是紧急军事文书,则有责之人罪加三等;若因书信延误而招致战事失败的,则可判处绞刑。
以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来看,一般强盗是不会去劫这些重要文件的,免得招惹官方的剿杀。
如逢交战时,估计敌方可能会打埋伏拦截情报,因此便会采取多途多人携带文书以防万一。
除了送公文,唐朝已开始流行用“快递”
运送水产、水果。
当时平原郡进贡的螃蟹,便是使用快递远送,根据唐段成式《酉阳杂俎》记载,这种蟹是在河间一带捕捉的,很贵重,在当时一只价值一百钱。
为了保证其是新鲜的,每年进贡时都用毡子密封起来,捆在驿马上速递到京城,在唐朝这个繁荣的盛世,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的交流,贸易的流通,对外开放大门的打开,“快递”
行业自然而然就会得到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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