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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十五年(820年),唐宪宗崩,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令狐楚被任命为山陵使。
六月时,山陵毕,恰好有人告发令狐楚的亲吏收受贿赂一事,由此,令狐楚被贬为宣歙观察使,待他到奉山陵时,又因为亲吏行贿一事再次被人状告,他的亲吏下狱服罪,全部被杀,令狐楚再贬衡州刺史,真是被下属给连累惨了。
元和八年(813年),京兆尹窦易直命令下属官吏韦正晤审讯万年尉韩晤收受贿赂一案,审得的最终结果是得赃三十万。
可是唐宪宗觉得他不可能只贪污了这么少,继续追查,发现赃款有三百万。
唐宪宗认为窦易直和韦正晤包庇韩晤,怀疑他们可能也收受了贿赂,对他们有所不满,将二人贬职。
不管是什么朝代、什么时期,立法者对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都是不能忽视的。
除了在官员层面外,在百姓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考虑也需要周到完备。
比如,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不仅伤了被冤枉者及其家人的心,也无端放走了真正的罪犯,更对社会的安定埋下了隐患。
所以说,对冤假错案的追查是非常必要的。
在这一点上,比起之前的王朝来,唐朝法律实行错案追责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当然,这并不是说唐朝之前的王朝对冤假错案听之任之,其实他们也对这些冤假错案不能容忍,但奈何追责难度太大,很多时候官员如何判案,哪些官员参与都是一笔糊涂账。
但到了唐朝时期就不一样了,只要面临死刑等重大判决,就会实行复奏原则。
到底有多谨慎呢?唐朝时地方政府判死刑,需要经过三次复核,而在京城判死刑需要经过五次复核。
如果官员十分草率地判人死罪,在之前可能就是批评几句,不会把判决的官员革职或处罚,而在唐朝时这种行为就是严重违法。
判决不能再草率了,也不能再任性了,经过集体商议之后,参与讨论的官员需要签字入档案,这些档案会被存放在甲库。
白纸黑字写着,谁都逃脱不了责任。
可以说,正是因为唐朝时冤假错案的减少,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民心。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制度规定,格是对律法和令法的补充修改,其中也有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
《唐律》并不是唐朝开国皇帝一开始就制定好了的,而是传承了隋朝的法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
为了维护统治,唐朝律法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
大罪,也有一系列保护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
由于阶级性质,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2.唐朝时的武器装备
唐初的名将有李靖、秦琼,晚一些的有薛仁贵、苏定方、刘仁轨等,盛唐后有郭子仪、李光弼,乃至后期的李晟、李塑父子,个个都有拿得出手的战绩。
军事是个科学活、技术活,涉及很多先进的科研技术,那么在繁荣的唐朝时期,武器装备是怎样的呢?当时不仅要看将军打得多厉害,还得看士兵的装备、团队的配合及战略战术的使用,这些复杂的问题,往往能反映出战争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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