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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及康熙后期,这些遗老已相继作古,原来的依附式宗族也就趋于解体了。
笔者认为,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一般是以丰厚的族产和强有力的士绅阶层为基础的。
在复界之初,各族原有的族产大多所剩无几,士绅阶层也就成了依附式宗族的主要支柱。
因此,在士绅阶层不发达的聚居宗族中,宗族组织的重建只能采取合同式宗族的形式。
福建沿海地区的继承式宗族,在迁界过程中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复界之后,由于族人的离散和历代祖厝、祖墓、祭田的丧失,原来的继承式宗族大多已经解体。
因此,少数士绅及豪强之士,试图借助于重修祖墓、创建小宗祠堂及创置历代祭产等方式,重建原有的继承式宗族。
上引漳浦县湖西黄氏的例子,即为其中较典型者。
不过,在复界之初,百废待举,重建继承式宗族并非当务之急。
就一般情况而言,沿海继承式宗族的重建迟于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
因此,直至清乾隆年间,仍有不少此类事例。
同安县富商蔡经五,少壮时远游四方,“以一布衣名闻海内外”
。
乾隆初年回乡后,“鼎建鹤山小宗祠,置累世祀产。
……自鹤山一世祖圃亮公至赠公,凡五代祀田,计六百余石。
其遗诸孤者,不敢有加焉”
L1321。
泉州燕支吴氏第八代吴洛,于康熙后期自台湾归来,也致力于重建宗族组织的活动。
乾隆三十六年,他在自编族谱的《跋》中记云:“丁亥岁自泉归来,即择吉重新宗祠,尽拓旧址,以成宏敞规模,约费白金二千两。
又自始祖以来历代坟茔概行修理,本房列祖均置祀业,亦费有千两。”
L1331在这些豪强之士的建祠、置产及修墓、修谱过程中,原有的继承式宗族显然已得到恢复和重建。
当然,对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原来的继承式宗族可能很难恢复如初,甚至已经完全解体。
根据近代统计资料,闽东南沿海的族田普遍少于闽西北山区,其原因可能即在于此。
1341不过,由于继承式宗族是经由分家而自然形成的,因而具有很强的再生能力,一旦社会环境趋于安定,此类宗族组织又会得到普遍的发展。
道光年间,诏安知县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乃祖分产之始,留田若干为子孙轮流取租供祀,曰‘烝尝田’。
厥后支分派别,有数年轮及者,有十余年始轮及,更有数十年始轮及者。
其租多盈千石或数百石,少亦数十石。
供祭以外,即为轮及者取赢焉。
……然无田者奈何?予偶因公出,见道旁男女荷酒肉络绎而驰,问之,曰:‘无烝尝田,各备数豆,合伯叔以供祭,祭毕即撤馔以退也。”
1351这表明,在清代后期的沿海地区,继承式宗族仍是民间最基本的宗族组织。
康熙中叶以降,福建沿海地区的社会环境渐趋安定,宗族聚居的规模不断扩大,各种不同形式的宗族组织都得到了稳定的发展。
就其演变趋势而言,与闽西北山区的聚居宗族大致相同,兹不赘述,下文着重考察清代福建沿海散居宗族的发展。
明代后期,福建沿海可能已有某些散居宗族。
据《莆阳岩溪黄氏宗谱》记载,崇祯年间,莆田县黄氏族人因黄巷始祖祠濒于倾毁,“金议葺建,凡祠为所自出咸会牒焉”
[1361。
由于黄巷为黄氏入闽初期的聚居地,其后人遍布于闽南沿海各地,如此举成功,自然也就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散居宗族。
不过,即使明代已形成此类散居宗族,至清初也不可能得到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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