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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丁、田则一律编入里甲户籍服役当差。
1531永安县军户余氏家族,于明初编为甲首户,其有关差役同样是由全体族人共同承担。
如云:“六甲现役,祖制分作三股轮充:仲荣公与子信公房一次;仲敬公与均禄公房一次;仲达公房与子九公房一次;周而复始。”
1541这些军户的户籍管理与赋役征派,从一开始就是由家族组织自行承办的,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自主权。
《福州郭氏支谱》记载:
吾宗之军,始于人房祖建公代役泽朗寨弓兵。
……永乐三年,建公病故,营火公孱弱,地房尾公拈阄赴补,合族嘉其义举,津贴无次丁,发册行勾。
惟时以壮行色。
尾公入伍后,擅改军名郭建为贵轻。
至永乐十四年,尾公回籍置办军装,公议纠银五拾两,令尾公手立收约,再不来祖家取讨盘缠,尾公遂携胞弟贞公入陕。
贞公之孙彪公、玉公、英公入籍西乡,枝条蕃衍。
嘉靖元年,尾公曾孙雄公同军伴游江、张风岐回闽探亲。
其时,我族众屡被里书藉词补勾,生端扰害,雄公以西陕现有余丁,无容行勾本籍,赴县呈明,经领执照。
万历乙亥年,雄公曾孙鸠宇贸易建阳,因便省祖,族中公醵一十一金以赠。
四年后复来一次,后遂不复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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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十四年后,郭氏的某些支派以充军服役为条件,擅自脱离原籍在外省立户,而留在原籍的族人实际上已经不再承担军役,这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地方官只关心军中是否有人服役,对军户人丁的增减并不过问。
这就表明,在承担既定军役的前提下,军户家族的户籍管理与赋役征派可以自行其是,外人不得干预。
由于对军户的户籍管理失去控制,往往无从勾补逃军,以致祸及亲邻。
弘治年间,仙游县缙绅郑纪在《与庞大参书》中写道:“去年兵部勘合,有逃军十分为率、清出三分之例。
……迩者郭绣衣按闽,欲立奇功,以邀显擢,故将十年里老,加以必死之刑。
或妇翁丁尽,则报其女子,名曰“女婿军’;或籍前军后,则考其谱图,名曰‘同姓军’;或买绝军田产,则受争田之人告争,名曰‘得业军’。
朝锻夕炼,务足三分。
……并里老之家,丁户俱尽,而根株犹未息绝。”
1561这种务事株连的“清军”
苛政,迫使大量的民户转化为军户,从而也就使更多的户口脱离了官方的控制。
明人周忱在分析江南地区的户口流失原因时,认为军匠容隐是逃户的主要去向之一。
在福建地区,由于军户原来就占有很高的比重,再加上官府一再逼民为军,此类现象势必更为严重。
由此似可得出如下推论:在明初的户籍制度下,军户家族组织的形成可能早于民户,其发展速度也可能快于民户。
明代福建的里甲户,最初只是负责办理基层政权的某些公务,此后负担日益加重,成为各级官吏的主要剥削对象。
明人何乔远在《闽书》中记述:“里甲之役,其始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后乃以支应官府诸费,若祭祀、乡饮、迎春等事,皆其措办。
浸**至于杂供私费,无名百出,一纸下征,刻不容隐。
加以吏皂抑索其间,里甲动至破产。”
L571明初规定,里长户及甲首户必须由里甲内部丁、粮居多者充当,并依据各户人丁事产的变动,每隔十年“大造黄册”
,重新编制里甲户籍。
然而,由于里甲之役过于烦苛,民间往往花分子户以避重役,甚至千方百计隐瞒户口,使官方的户籍编审失去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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