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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这也许并非捉笔文人的套话,而是反映了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
道光年间,陈盛韶在邵武厅任上,也曾经要求民间对祭产实行统一管理,以免“抗课追比”
之弊。
他在《问俗录》中记云:
祖父分产时留祭田若干亩,以为后人春秋祭祖、元旦拜祖祭费,合族欢饮取于斯,两忙钱粮轮流分管,名为醮租。
迨子孙式微,未轮值以前或将醮租先买(卖),或负债满身。
俟值年开销,上下忙钱粮势不暇顾,催差至信口推卸。
年复一年,积欠不少。
祭田,良法也;久而抗课追比,弊即生焉。
惟谕族间选公正一人,专管丁粮,先公后私,使知有尊祖敬宗之仁,亦知有尊君亲上之义。
在陈盛韶看来,为了保证祭田钱粮的如期交纳,就必须借助于官府的行政干预,促使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转化。
而在实际上,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是家族内部矛盾的必然产物,并不依赖于来自官府的助力。
有的地主为了防患于未然,甚至一分家就对某些公共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使派下子孙同时组成依附式宗族和继承式宗族。
例如,顺昌县上详谢氏第15世“仁”
“义”
两房分家时,除了设立按房轮收值祭的“祀产”
之外,又同时设立由专人司理的“公产”
,“以为修祠、公事之需”
28I;第16世谢霞标为派下三房分家时,除了先后两次设立“值收祀产”
及“书田”
之外,又专门设立统一管理的“备整先后两祀产崩坏经费公业”
,并规定:“理公业者,每年准其于公款内开销钱二十千文入己,以作酬劳并笔墨之资……理此公业者,须兼理筹备义渡造舟经费公业事,不得推诿。”
在此情况下,势必使司理“公业”
者获得对有关宗族事务的支配权,从而导致了依附式宗族的形成。
依附式宗族的另一种形成途径,是由少数族人“倡首”
捐资,通过修祖墓、建祠堂、编族谱、置族产等方式,对已经解体或行将解体的宗族组织重新进行整合。
在重新整合的过程中,势必导致族内权贵集团的形成,从而使整合后的宗族组织具有依附式宗族的性质。
一般说来,凡是历史比较悠久的宗族组织,都有可能经历多次的重新整合,因而也都具有依附式宗族的性质。
这种经由重新整合而形成的依附式宗族,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此暂不一一列举,留待下文再作分析(详见第四章)。
依附式宗族形成之后,族人随之分化为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即支配者(或庇护者)集团和依附者集团,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均等的。
依附式宗族中的支配者集团,主要由族房长、士绅及经理、董事之类的专职管理人员组成,此外也包括其他享有某些特权的族人。
试见福州《锦塘王氏支祠规制》的有关规定:
一、递年春分祭、清明祭、中元祭、重阳祭、冬至祭,每户男丁一名登席,族房(长)、总副理、祠绅、宗子并宗孙能举筋者,应外特请登席,祭冬时无取丁钱。
一、祠内所有公田,族内子侄承耕者,租粒系是上垅干净,不得挨延短少。
如有此情,即听族房长、总副理起佃召耕,不准入祠与祭,俟所欠纳清方许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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