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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族人在捐献族产之后,即可相应获得某些特权。
清嘉庆元年,建阳县书林余氏祠堂“因祖遗田瑕不给烝尝”
,募集“缘首”
42家捐资增置祭田,并声明:“阖族公议,奈本祠裔孙惟此四十二家颇堪题捐,因各捐出洋银五两正,交入祠内值首置买粮田以扩烝尝。
递年冬祭日,务请缘首助祭饮福,世沾祖惠,以表微劳。”
至道光十七年,余氏因“各项杂款尚难支持”
,又再次募集“缘首”
24名,“每名捐洋番十元置买田瑕,以便修辑祠宇,余好加增产亩以扩烝尝”
,其代价同样是每年“务请缘首助祭、饮福,世沾祖惠”
[431。
在依附式宗族中,最有效的集资方式是扩大“入祠附祀”
的范围,向送祖先牌位入祠的族人征收“神主钱”
。
族人送牌位入祠之后,一般即可依照定额参加“分胙”
或“饮福”
。
如云:“先年入祠配享各公,共贰百玖拾贰位,于秋祭之日,每位颁胙半斤。”
[441有的宗族甚至直接以“纳胙”
为名,在宗族内部募集捐款。
建阳县《后举平氏族谱》记载:“康熙二十九年,十世孙国仁、国咏等接司祠事,慨然以修理为己任。
……然年岁不登,繁费萧然,缘集众公议,顿开纳胙之例。
一时乐捐之士,乐位二人、御位一十二人、数位四人,所纳银多寡既殊,颁胙亦自一石、二石有差。”
1451在此情况下,向祠堂捐款实际上是一种投资。
由于此类权益可以世代相承,其派下子孙对族产也就持有某种特殊的支配权。
依附式宗族形成之初,普通族人尚可参加“颁胙”
“饮福”
之类的权益分配,然而,随着宗族成员的不断增多,普通族人的此类权利往往逐渐被剥夺。
浦城县东海徐氏的《前街伏元公祠祭典》规定:“祠内出产无多,颁胙良难遍给,惟有职事者理应受胙。”
461瓯宁县屯山祖氏《新立丽南公祭簿序》规定:“只理事者自己致祭、算账、饮福,不必充丁颁胙。”
[47l此外,绝大多数宗族规定,凡是违背族规的族人,一律不许参加“颁胙”
和“饮福”
。
如果只是从经济利益考虑,依附式宗族给予普通族人的最大实惠,可能莫过于“济困扶危”
,而这正是前人称颂宗族组织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在实际上,依附式宗族对于族人的救济作用是很微弱的,不宜过于夸大。
例如,建阳县傅氏宗族规定:“一、本族有疾病无力求医者,随宜给以药资。
一、本族有鳏寡孤独者,岁赠银三钱正。
一、本族凡有丧者,赙钱一钱;贫而无棺者,必全给棺木以葬之;或有妻子兄弟贫而营办艰难者,助银五钱以上。”
1481像这种每次仅有数钱银子的救济款,只能是象征性的,无异于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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