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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不超过四代;第二例,约历时137年,传世不超过五代。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演变的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即原有的继承式宗族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在不同形式下继续存在,与新产生的依附式宗族同时并存,相互补充。
由于我们所引用的资料大多是在清道光年间以前形成的,因而未能反映这些宗族组织在清代后期的发展态势。
但可以推论,随着宗族内部人口的日益增加,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和贫富分化的日益扩大,继承式宗族必将全面解体,完全为依附式宗族所取代。
据同治元年的《廷宗公祭簿序》记载,该支派早在咸丰年间以前,已对全部祭田、书灯田等实行统一管理,“历年致祭报丁颁胙,罔有或违”
,这表明该支派已完全演变为依附式宗族。
廷宗为永宁支十三世祖,生存于明末清初。
其派下子孙于清康熙初年分家析产,至咸丰年间历时不到二百年,计世则不超过八代。
由此可见,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演变,大约在二、三代内即可完成。
清道光初年,屯山祖氏已传历二十二世,而自第八世至第十八世的历代祖先,都留下了相当可观的坟山、祭田、役田、书灯田、香灯田、店屋、借贷资本等族产,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从而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持续而又广泛的发展。
尽管不断有些继承式宗族转化为依附式宗族,或是趋于分化和解体,但却又有更多的继承式宗族随之产生,这就势必形成各种宗族组织层层重叠而又相互联结的金字塔式结构。
这一时期的屯山祖氏宗族组织。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屯山祖氏宗族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进程。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屯山祖氏的依附式宗族特别发达,而合同式宗族却未能得到顺利的发展,这可能与祖氏的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及士绅阶层的相继崛起有关。
据不完全统计,祖氏八至十八世祖留下的历代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4000余箩,约合1000余担。
如果加上祠田的收入,每年可收租谷6000余箩,另有大量的山林、店屋、借贷资本等。
这些族产的收益,不仅可以满足办理各种宗族事务的需要,而且颇有余利,可供派下子孙分享。
例如,永宁支十四世“丽南公”
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近五百箩,嘉庆二十年抽出归公“承理征租、完粮、完苗、办祭”
和“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各项”
的田租,仅占167箩,其余则由派下四房轮收,不必用于任何公共事务。
永明支十四世“永庚公”
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六百余箩,乾隆四十九年插出“归众祭祀”
及“收苗、还苗、完粮”
的田租,仅占90箩,其余由派下七房轮收,“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筋而已”
。
在此情况下,依附式宗族的发展得到了充分的财政支持,而合同式宗族的发展则缺乏相应的动力。
另一方面,由于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对培植族内的士绅阶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士绅阶层的崛起又促成了依附式宗族的发展。
祖氏族内专门用于培植科举人才的“书灯田”
,每年共收租谷420余箩,分属于六个不同的支派。
即使是没有设立“书灯田”
的支派,一般也赋予士绅阶层额外的收租特权。
例如,乾隆三十年的《缵侯公将烝尝作书田遗嘱》记云:
自我太高祖勤俭苦读,蓄积发家,以及我祖,产业充大,并未设立书田。
我父夺先公、兄升侯公,俱列胶庠,我不才亦与焉。
每念及继志述事,人之大经……尔等俟我西归之后,分炊之日不必设立书田,凡我派下子孙有志勤学、克绍书香者,即将我烝尝不论谁房值收,让收一载,以为冠带谒祖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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