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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规模庞大的散居宗族中,自然已不可能依据既定的继嗣关系共同继承有关祭祖设施,而是必须依据现实的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重新安排宗祧继承方式。
上引《九贤庐墓禁约》表明,在“西山公”
(即蔡元定)派下的“渊、沉、沆三公支派”
中,仅蔡沉派下子孙得以继承有关祭祖设施,而其他二支均无权继承。
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蔡沉支派留居原籍,有关祭祖设施“皆其世守,抑亦措置创始、经营恢复”
。
至于所谓“祖制勒有成规,奕代恪遵先训”
,实际上只是一种借口。
即使是在留居原籍的蔡氏族人中,也不是对有关祭祖设施实行共同继承,而是由少数族人实行独占性继承。
清乾隆十二年,蔡沉的十七世孙蔡重在《西山精舍、庐峰书院祀田手记》中宣称:“旧谱载米共三百余箩,自元明变迁后或为近豪冒管,或为附近不肖族属盗卖。
……雍正元年,吾重建庐峰书院;乾隆六年,予复兴西山精舍,爰是重新祀典。
予不为家计,不惜己资,不畏强御,竭力清理,被盗卖者备价赎回。
至于西山精舍被冒管者,控官断归。
……余年收租谷,春秋备祀,完纳编粮,祭扫祖坟,及四时绸缪精舍、书院牖户,不私分毫。”
[421在这里,蔡重凭借自己对有关祭祖设施的兴复之功,确立了独占性的宗祧继承权。
乾隆十五年,崇安县蔡氏“文弼公派下”
在《九峰公祠暨崇贤书院志》中记云:“崇贤书院与九峰公祠宇原建西关外,离城二里,本朝初遽遭兵燹,祠宇**如。
自后承平,我祖国璋公同弟国琏公改建二祠于西关内,已在崇邑中矣。
特立崇贤书院祠田捌拾亩……开注崇贤书院户册。
九峰公祠祀田二十五箩零二斗,载粮一石零八合,粮存祖户。
自明季兵荒后,失管祭田四箩七斗外,收苗米二十箩零五斗,永为二祠祀典费用,已足以供俎豆、奉神祀血食于永久。
….…兹蒙皇朝特恩,崇儒重道,敬礼先贤,凡各贤祠子孙,俱准给衣顶以奉祀,而崇贤、九峰准给两祠生。
但本房荷特典举保祠生,定系西山公嫡派子孙中拔其尤者,以奉祀庭庙,而同姓不宗者弗与焉。”
431很明显,该支派也是在重建祠宇和兴复祭田的过程中,实现了对有关祭祖设施的独占性继承。
应当指出,在明清时期的社会心理中,对宗祧继承关系的态度是相当实际和灵活的,根本不理会官方的有关规定及少数理学家的苛求。
君明嘉靖年间,莆田县溪黄氏的《族议重建宗祠书》宣称:“祠堂不建,于祖何所亏损?而生者之伯叔兄弟无以为岁时伏腊衣冠赘聚之所,卒然相值于街市里巷,袒褐裸程而过,与路人无异。
……故今祠堂之资,正宜我族姓自算口赋,持藏镪以往,咸赞厥绩,又何为争多竞寡,较短量长,而啧有烦言焉?….…人之贤不肖何如也,其又何诛焉?故愿预建祠者与,不愿与者听之。”
441这就是说,建祠祭祖,实际上还是为族人的现实利益服务的,至于族人是否愿意参加这种活动,那也只能听其自然。
在此情况下,宗祧继承关系是可以随意拟制的,人人皆可“自立为宗”
。
福州《锦塘王氏支谱》记云:“凡祠内递年应祭五次,照户男丁一名登席。
……长房世澄公派下,前人悯其丁衰,准嫡派一人与祭,多丁祠内不许与祭。
何也?祠是世济公派下公项创置,与世澄公之子孙无干。”
L451王氏“世济公”
派下的宗祧继承权,是在投资建祠的过程中拟制的,而长房“世澄公”
派下由于未能参加建祠活动,反而失去了宗祧继承权。
有的宗族为了扩大“敬宗收族”
的范围,甚至采取“虚立名号”
的做法,对宗祧继承权进行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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