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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亦贫,祭服不备,难以对越祖考,表仪族属。
为此,家长、族众会议,推我祖宗敦本崇祀之意,将我祖原立资福义田,就中抽出全年税粟十三石,不论丰歉,俱要足额,付基宗孙依时支取,永为祭服之资,不得挪移他用,有辜所望。
……此系公业,后世宗孙毋得视为己私,设占变动启争;各房孙子毋得恃强侵争,扰乱成规。
(余略)[381
苏氏的历任“宗子”
“宗孙”
,虽然在名义上有“统族承祧”
之权,实际上却只有“表仪族属”
之责。
这种连祭服都无力置办的宗子,自然不可与古代“统族承家,有君之道”
的宗子同日而语。
即使在苏氏族人“会立宗子祭服”
之后,也只是从“公业”
中为宗子提取“祭服之资”
,而有关产权仍是由“各房子孙”
共同继承。
笔者认为,在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和门阀世族制度之后,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变动不居,嫡长子因家贫而“弗克尽礼”
的现象在所难免,因而也就必然导致宗祧继承方式的变革,不可能形成稳定而又持久的宗子权。
明清福建民间的各种祭祖设施,一般是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维持共同的祭祖活动。
在此情况下,也就势必导致继承式宗族的普遍发展(详见第三章第一节)。
不仅如此,在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还可以依据各种现实的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宗祧继承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拟制。
清乾隆十五年,闽北庐峰蔡氏的《九贤庐墓禁约》记云:
建州蔡氏发源弋阳,派衍麻沙,历今数百余年,宗支日益繁盛,而九贤庐墓春秋享祀不替。
……亦惟祖制勒有成规,奕代恪遵先训,既有以杜冒占之渐,亦所以严越界之诛。
泾渭分明,责有专任,不得顾而之他,皆九贤之所贻燕者也。
如麻沙实根本之地……梓里祠、田暨鼻祖坟山,旧谱所载者,今悉文钦公支派世
守;文公,光之派祖也,凡庐峰各处祖山、祠田,是其世守耳;文弼公,派居崇安彭源,则崇邑之九峰、崇贤两祠以及牧堂公、文肃公坟墓、田、祠,皆其世守者也。
他如各房星散,里居不一,祠、田、坟墓从未有过问焉者。
揆厥所由,西山公凡四子,沉公早世,惟渊、沉、沆三公支派繁衍,而渊、沆二公时又迁居外郡,独沉公子孙凭依庐墓,以此坟山、田地多其世守,抑亦措置创始、经营恢复,惟此里居密迩者之辛勤为多。
……窃恐宗派日繁,贤愚不一,或者籍称合谱,以坟、田为公物,堕九贤之公范,昧数世之良规,而不知皆附近者之所增式廓,则觊觎之,尤反为敦本职其咎也。
爱立禁约,恪遵祖制,每岁春秋,公集后山书院祭祀。
此外,凡有土著坟山、祠、田,均依旧典,世守奉祀,不得冒侵、盗葬。
庶几各房子孙相安祖泽,而九贤先灵世世妥侑也。
[391
庐峰蔡氏是闽北的名门望族,其族人蔡元定、蔡渊、蔡沉等曾追随朱熹阐明理学,号称“四世九儒,六经三注”
1401。
南宋时期,蔡氏族人曾建祠堂、修族谱、置族田,形成了相当严密的宗族组织。
然而,由于宋元之际的政治变故,蔡氏族人分徙各地,原来的宗族组织早已解体。
明清时期,由于历代统治者的大力支持,建阳、崇安等地的蔡氏宗族组织得以恢复和发展141,清中叶前后又进而建立了以联宗通谱和同祠合祭为特征的散居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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