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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五年,德化县沿袭明代“成例”
,把全县丁粮原额按里甲均摊,“每里编米六百三十余石,派丁二百八十丁。
具文详请,永为定例”
[661。
由于户籍编审的形式化和里甲之役的定额化,民间在分家时一般也就不再分别立户,而是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原来的里甲户籍,并分担有关义务。
因此,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甲户籍往往成为家族组织的代名词,甚至“每一甲为一姓所据”
。
试见永春县《荣房郑氏族谱》的有关记载:
有明之初,朝廷编定民间户口、赋役,各给户由。
我仁六公充当四五都一甲(甲首),值壬年策应公务,计管甲三户:本都大帽刘玉,即今溪头张偷;德化石山吴隆;景山李早,即今柯舜、柯兴隆。
顺治戊子年,依明制编户籍,吾族仍一甲之班。
嗣是军兴旁午,最苦大当,荷先祖默佑,米产如故,实赖一二贤子孙支持之力。
康熙二十三年甲子以后,上宪严革里役之弊。
至庚午,制台兴公又设均苗法,每班酌定五十三石零。
吾族丁米不减于前,邑官吏循私受贿混拨,将户内管甲拨出他班,而本族依旧居四五都一甲十班之首,自古及今,大造编审,米有增减,户头易名,难以详载。
康熙辛丑年编审,尚有四十余石,配官丁十丁,户名今称郑泰矣,嗣后又再易郑雄。
郑氏在明代属于军户,因而族人不得分户异籍,但清代并无此类禁令,郑氏也始终只有一个里甲户籍。
这就表明,郑氏族人不愿另立新的里甲户籍,宁愿对原来的户籍和有关义务实行共同继承。
在康熙二十九年以前,郑氏尚有“管甲三户”
,而此后则完全由本族成员共同承担各种额定赋役。
对郑氏家族来说,从明初至清末,其里甲户籍历来都是全体家族成员的一种认同标志,其户籍管理与赋役征派也历来都是家族内部的一种公共事务。
因此,里甲户籍的世袭化与里甲之役的定额化,必然导致家族组织的强化。
在家族内部,为了共同管理里甲户籍及分摊有关义务,必须采取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以适应族人社会经济地位的不断变化。
试以永春县《官林李氏七修族谱》的有关记载为例,探讨家族内部的户籍管理与赋役征派方式的演变。
1681官林李氏定居于明初,至第二代始“立户输粮”
,占籍永春县九十都四甲。
第三代分家时,“即抽田租一百五十石,以俾子孙轮流听年及十年一次策应大当”
。
此后至嘉靖年间,“历来长、二、三房轮流听年以及策应大当无异”
,其有关役田也由各房轮收轮管。
这一时期的李氏族人,共同构成了以平等协作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
嘉靖时,第五世某房族人汉杰“以贫不肖,遂将一百五十石之田献卖郡乡宦王福”
,后经呈控,“断令族人敛银赎回”
。
为此,“长房汉元于嘉靖三十四年集众会议,仍将赎回前田以三房均分,每房得租五十石。
里役照原三房拈阉,分月日策应,告官钤印以为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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