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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田由各房分析之后,原来的继承式宗族已经趋于解体,但由于里甲户籍仍是由全体族人共同继承,各种差役必须由各房“协同策应”
,因而宗族组织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开始向合同式宗族过渡。
至万历年间,由于三房之间的贫富分化日益加深,“分月日策应”
的平均分摊办法逐渐改为“照丁米”
轮流。
如万历十七年的《合同》规定:“照丁米六年轮流:长房应听一年;二房应听三年;三房应听二年。”
至万历四十六年,“因三房米少,会众再立《合同》,以五年轮流:长房照原一年;二房照原三年;三房只听一年”
。
这种“照丁米”
派役的做法,表明族内各支派之间的人丁和事产是可以相互核算的,因而才有可能依据各房“丁米”
的消长而调整其赋役负担。
与此同时,各房内部的派役基准也不断下移,原来以三大房为基本成员的合同式宗族又开始趋于解体。
万历年间,李氏三大房的役田已陆续被“盗卖”
“公卖”
,此后虽集资赎回其中一小部分役田,但由于经费出自少数族人,“其田付出银之人管掌”
,实际上已演变为“私田”
。
如云:“二房涌泉公赎回应得之田,私立为听年田,与通族、本房俱无预。”
至明末清初,李氏族内的户籍管理与赋役征派已逐渐为少数族人所控制,与此相关的合同式宗族也就随之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了。
试见清代李氏族人的有关记述:
其听年,本朝以来俱系二房催办。
至顺治十七年,长房始催一年;十八年,三房朝序始催一年。
越康熙十一年,三房朝序、朝郡方与二房合约,照丁米听催,五年轮流:二房听四年;三房听一年;长房以米少不与,每年只贴听年人租五石,以为辛劳。
而通族复议:杂派繁重之时,每石产贴听年人辛劳银贰钱;如杂派少,每石产只贴银一钱,永以为例。
通族听年租,仅有得福插入本户为甲长充银十两,公议将此银置租为听年辛劳之资。
……又绝甲林旺存银五两,今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将此银五两买得光降田土名青蛇仔,租贰石一桡,田认回自耕,租纳听年人。
……又长房光谋、时钦等贴听催人租五石,总计通族听年租只有六百七十五筋。
原本族听年只有一人,因奉宪均苗,拨出本户李重米入二甲内,故于康熙三十三年甲戌正月,再议本族设听年二人,以便催纳。
其通族听年租,应照二人均收。
其听年二人,涌泉公房递年轮一人出听;传建公房一人,碧溪公房一人,赛赐公房、赛瑞公房共一人,递年轮一人出听;周而复始,不得推诿。
若我寨山公房……总计有听年租一千三百一十六筋半,凡系寨山公派诸孙听催,则照人均收此租,或有缺年,则将租存积,粜银再置;通族听年人不预。
清代李氏族内的“听年”
之人,专门负责催征本族赋税,这无疑是以有效控制各支派的人丁和田产为前提的。
因此,这种以家族的名义行使户籍管理权与赋役征派权的“听年”
之役,只能由少数财势两全的族人承担,而其余族人则处于无权的依附地位。
清初的里甲之役,除了“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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