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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立约后,倘产册内条目若有差错弊混,愿将产册经管付李吊回自办,章不敢生端异言。
其工资谷亦依前约,每石米议贴谷乙拾筋。
至收产无论官民,时议贴笔资钱乙百贰拾文,其不上亩者当以乙亩为例,亩余者长短随送。
约十年一次,章应盘造李姓通族册全本及各户家册,付李收存。
今欲有凭,立认册并约字并照。
在这里,每个花户的钱粮数额,必须得到家族组织的确认,而粮差也只有经过家族组织的认可,才有可能直接向花户催征钱粮。
因此,家族组织对花户仍然保持有效的控制,而粮差只不过是家族组织的代理人。
李氏家族规定,粮差必须定期修订有关册籍,并经由“三面核算辖实”
,以免“年久数目舛错”
。
据记载,光绪二十一年,粮差林氏又再次向李姓“认册办理”
,并立约声明:“历年依照册派征付完纳,不敢含混。”
1791由此可见,清后期的钱粮催征体制,仍然是以家族为本位的。
在正常情况下,由家族组织统一催征本族赋税,必然促使族人之间形成连带责任,因而有助于防止拖欠及抗交钱粮的行为。
清代福建地方官多次明令“粮户归宗”
,其原因即在于此。
当然,在中央集权极度衰弱,统治秩序面临解体的情况下,这种催征体制也有可能引发集体抗粮行为,从而导致财政与赋税来源的全面失控。
例如,在咸丰、同治年间的福建沿海地区,就曾经爆发大规模的集体抗粮风潮。
据程荣春《置马巷厅禀求卸事由》一文记载,在闽南小刀会起义期间,同安县及马巷厅一带数十乡,“族大丁强”
,抗欠钱粮成风。
其表现形式是:“桀黠者倡首把持,各花户从而观望,甚至一士在庠,则庇及合族;一丁入伍,则霸及通乡。
缓之则任意拖延,急之则鼓众抗拒。”
L?01地方官面对这种“顽户逋粮之恶习”
,竟至无奈其何,只好主动要求辞职。
这一事例表明,基层社会的高度自治化,对中央集权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随时都有可能导致分裂、割据的局面。
清王朝的覆灭及民国初年的军阀割据,可以说是基层社会高度自治化的必然结果。
应当指出,明清时期的里甲户籍,不仅是征派赋役的基本单位,而且是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
光绪《漳州府志》引述前人记载云:“县中应里长者,皆丁多粮多之户,素已欺凌弱户。
……里户老少,皆称里长,目甲首为子户、为图民。
甲户虽斑白垂老,见孩童里户,必称叔行。
甚至甲户没故,遗下子女,里户径为主婚、买卖。”
I81这种基于里甲户籍制度的门第等级观念,直至清末依然牢不可破。
永春县《荣房郑氏族谱》记载:
洪武初年……我族产米视他甲倍多,乃列我郑姓四五都一甲(甲首),依次第立在石牌上。
时景山李姓,附我一甲,历次值壬年祭春;大帽刘姓及溪头张姓,亦附一甲祭秋;我祖郑姓当主听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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