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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范阳邹氏族谱》记载:
忆吾家昔年同叶嵩伯公明顶小邹里长,后因小邹绝军(勾补),几累倾家。
叶嵩伯公父子袖手旁观,不用半文,曾云永当十甲甲首,誓不当十甲里长。
至嘉靖二十一年,廷槐兄弟有违父命,复言十甲(里长)伊亦有分,要得顶当,浼生员马怀芹、马肖乐编立合同,冒名篡顶三番。
至隆庆六年,方换廷梅名字顶户,吾家自顶四图四甲里长也。
在邹氏族内,由于里甲户籍的分立和变易,使族人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直至清末仍有“上、下祠珍域之分”
1731,未能形成统一的家族组织。
邵武县《黄氏族谱》记载:“我先祖富五公始去建阳,家邵武,占籍四都一图十甲,于是里役起矣。
传五世,康九公徙勋潭,产寄五都龚氏户,子恭保公遂改籍八甲,而留水尾者仍故籍。”
因此,“邵武黄氏世隶二籍,与它族异”
1741。
顺治十六年,康七派下子孙黄应柏等脱离五都户籍,回原籍四都“承役当差”
,引起了五都族人的不满,在族谱中记云:“本族应柏带二子发、赞承役,原系八甲白鹿观甲首。
因发钱粮数广,带归原户十甲当役,财势两全,不带丁差,丢累黄长一族。”
L?51在这里,族人一旦脱离了原来的里甲户籍,实际上也就是脱离了原来的家族组织。
清中叶前后,福建各地陆续革除了里甲“大当”
之役,“摊丁入地”
的过程也基本结束,里甲户籍作为赋役征派单位的作用已经不复存在。
然而,由于官府未能直接控制各花户的田粮实数,催征赋税仍须借助于里甲户籍,道光年间,诏安知县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官陂廖氏、附城沈氏,及为许、为陈、为林,田不知其几千亩也,丁不知其几万户也,族传止一、二总户名入官,如廖文兴、廖日新、许力发、许式甫是也。
更有因隐避役徭,数姓合应一户,如李、林等户合为关世贤,叶、赵等户合为赵建兴是也。
户长、总催轮流充当者外,有草簿名花户册,按年催输,唯渠是问。
无则承差沿流而下,亦有此册,不难逐户征收。”
L76l这里的所谓“总户”
,即各族世代相承的里甲户籍。
有些家族虽有不少新立的钱粮花户,但也仍是附属于原来的里甲户籍,并未脱离家族组织的控制。
邵武县《黄氏族谱》记载:“自雍正以来,有积欠之累,乾隆年间又有征谷、采买之累,于是立户纷纷矣。”
但与此同时,各花户的田粮却仍是由家族组织统一征收。
如云:“本甲向推一人料理承差规礼及钱粮、本仓之事,谓之管年。
每岁众派谷若干,以为辛劳之费,凡十五年而一换。
……至乾隆十五年,无人接管,三大股始各自料理,立有合同议约。”
此外,黄氏还专门提取若干田租,“归册里收,凡本甲立户安粮概不用钱”
77。
有些家族虽然在形式上是由粮差催征本族钱粮,但也始终没有放弃对所属花户的控制权。
试见下引契约:
立认册并约字人林芳章,因李姓前向陈伯炎买断得办理九十都四甲李际盛民册一班,因昔年章祖林允紫向李姓认来办理,亦有立约付李执据,因年久数目舛错,章央公再向李祖友公派下认纳办理。
所有粮产,三面核算辖实,不敢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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