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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箩及城中廨屋一所,“仍听房分轮收”
,不必用于任何公共消费。
101据此推算,“丽南祭”
用于各种公共消费的地租收益约占三分之一,而直接由各房分享的“利泽”
约占三分之二。
在代代提留族产的情况下,此类收益往往相当可观,对族人的经济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浦城县东海徐氏二十六世“羲斌祭”
,提留祭租100余担,由派下两房轮收;二十七世,两房共提留祭租240余担;二十八世派分七房,平均每房每年得自祖、父两代的祭租约50担。
11021瓯宁县屯山祖氏十九世勤、俭两房每年收父“盛文祭”
租谷344箩;每两年收祖“世荣祭”
租谷40箩;每六年收曾祖“昌期祭”
租谷96箩;每18年收高祖“汝奎祭”
租谷221箩。
[1031因此,勤、俭两房仅从上四代人的祭租中,平均每房每年可收谷300余箩。
对于这些族田的共有者来说,即使家庭经济完全破产了,仍然可以坐食租利。
由于家族共有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功能逐渐被取代了。
光绪五年,台湾郭维枢为子侄分家后,各房产业仍由家族组织统一经营,“俱合在隆益枢记股内”
1041。
光绪三十二年,闽县黄氏在《阄书》中明确规定:“议将产业、生理先按分匀定,合立公积堂公司。
年间所有得息,概归公账,先行照口给粮。”
L1051直至民国年间,黄氏“公积堂”
仍是一个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经济实体。
如云:“兹经公议,凡公积堂公产,每年所得利益应由叔、元、享、利、贞五房轮值管理,每房一年,周而复始。
除由公产得息项下提出台伏二百元为值年房利益外,其余则为备办春秋祭典及修置产业之用。”
1061在此情况下,家族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合伙经营的股份公司,而派下各房亦即这一公司的股东。
家族内部的财产共有关系,往往由于族人的贫富分化而发生变动,从而势必导致家族组织的相应改组。
试见下引道光二十一年的出卖祭田契约:
立卖断契人张士钥,承祖遗下置有日、月、星三大房轮流祭田数段,坐落本乡土名黄垅等处,年供大小苗谷贰拾石。
缘因日房又作元、享、利、贞四房,贞房又作乾、坤两房,坤房又作士滂、士发、士钥、士益四房,今抽出钥名下一段,递年大小苗谷叁斗叁斤,前田四至俱在契尾载明。
且钥日下要得银两使用,托中说谕,谨将前大小苗祭田立下文契,出卖与本族士森边为业。
……其田系是祖遗日、月、星三大房祭田,与门房伯叔兄弟人等各无涉。
(余略)L1071
这一契约表明,由于对族田实行分割买卖,使某些族人退出了原来的共有者集团。
不仅如此,这种分割买卖族田的行为,势必导致族田权益分配方式的变化,促成从继承式宗族向合同式宗族的演变。
例如,建阳县颍川陈氏的“英、贵二公烝尝田”
,由于历经族人的分割买卖,照“房分”
分配的原则逐渐为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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