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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所取代,使共有者之间形成了以有关“股份”
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
据记载:“万历十九年三月,三房子孙文高、文魁、德忠,同买到邵武五都叶家它人陈璋生晚田连骨米三石官……卖主抱耕,递年交租苗六担正。
清雍正年间,文约公(德忠之父)之子孙士福,分卖去二箩;文魁公子觉圣份二箩,卖与文顺之裔孙士毅、士俊;士毅之子光享,将其二箩田复于乾隆时尽卖与士俊一人,与文高公同收。”
108在这里,族人对于族产的共有关系,显然不是依据世代相承的“房份”
,而是依据各自买来的“股份”
。
在家族内部,分割买卖族产是一种相当自由的产权转移行为,任何族人或家族组织都可以参与此类买卖活动,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财产共有关系。
试见下引乾隆五十七年的契约:
立断卖皮骨民田契字人何天赐,今因无钱使用,情将祖上遗下皮骨民田……二处,共载官粮一升正(出卖)。
其田原系三股轮耕,今天赐抽出父承买普良一股,欲行出卖,托中引至本祠伯继公支下长衍六股人等戛积银两处,承买为业,以为祠内修理之费。
当日经中三面言定,田价纹银四十五两正。
……其田自断卖之后,任凭祠内耕作管业,天赐不得留霸异说。
其粮现存天赐户内,如遇大造之年,即行推入买者户内当差输纳。
所买所卖,此系正行交易,不是生钱准折,并无逼勒等情,二比甘允,各无返悔。
今欲有凭,立断卖皮骨民田契存照。
(余略)
在这一分割买卖族田的契约中,买方是由“六股人等”
组成的合同式宗族,而卖方只是一个普通族人,但这并不影响二者之间的“正行交易”
。
对于族田的其余二股共有者来说,他们只认“股”
而不认人,因而可以与任何族人或家族组织共同经营家族共有经济。
在一般情况下,出卖族田的股份要“先尽房亲人等”
,但如果原来的共有者“俱各不愿承受”
,亦可卖与外房、外族,从而形成族际的财产共有关系。
试见下引光绪七年的契约:
立卖契人张有财,承祖遗下有三房轮流早田二段……(本房)派下又开三房,柴客、荣茂、有财三人照寅、申、己、亥字辰轮流耕作。
孰料柴客在日命运坎坷,早将字辰内自己一股卖与本族外房管业。
兹因荣茂身故,并未有男,缺少铜钱殡殓,财就将字辰内茂与财两段,一并立契出卖与本乡李金炎边为业。
(余略)LLol
这种族际的股份买卖行为,使族田的共有关系超出了家族的范围,原来的家族共有经济开始转化为乡族共有经济。
不过,由于其中一部分股份仍由某些家族成员共同控制,因而并未导致家族共有经济的完全解体。
换句话说,家族共有经济是乡族共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族共有经济只是家族共有经济的联合形式。
当然,如果族产的有关股份全部为外族所据有,原来的家族共有经济也就随之解体了,但取而代之的往往是另一种形式的家族共有经济。
例如,瓯宁县璜溪葛氏的“开路醮田”
和“上冲寺香灯田”
,原来就是另一家族组织的族田。
据记载:“此田原系张潮林等祭田,分为日、月、星三房轮收,而日、月、星三房又各分三房,共计九年作为九房(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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