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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略)
如上所述,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分属于五世祖“子园公”
和“子荣公”
的派下子孙。
按照常理,他们在“同祠合祭”
时应当分为两房轮流主祭,但实际上他们却“权宜定例”
,以八世祖四兄弟的名义分为四房轮祭。
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他们商定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为三比一。
所谓五世祖分为两房及八世祖分为四房之类的说法,可能都是凭空杜撰的,因为文川桥李氏从明代至民国年间曾七次修谱,却从未与杨家坊李氏合修族谱。
在文川桥李氏的早期修谱序言、凡例及祠堂记之类的文献中,对历代分支及族人的迁徙情况记述颇详,也从未提及杨家坊李氏。
因此,两地李氏族人的“同祠合祭”
之举,只是为了某种现实利益而达成的联盟,而不是以共同的继嗣关系为依据。
乾隆十八年,文川桥李氏与杨家坊李氏再次联合投资,在汀州府城建成了公共祠堂。
此举最初是由李氏士绅发起的,其目的主要是为本族士人赴府应试提供寓所,同时也为其他族人往来府城提供方便。
据乾隆十六年的《建置鄞江祖祠序》记载:“庚午冬,鄞江许友淮奇造连,告以福址。
询其氏,出之余姓也;商其值,可八百余金。
岁辛未,我族诸人临汀应试,旋即接踵往观风龙脉络……深三栋,旁屋二十余间,上有书房,余地尚宽,有园有井,而且门第两边有店收息,可办祭仪。
诸族彦试回……爱集族众商酌营试,议将祖祠尝银倡捐三百金,其余资费仍须众力共。
凡我子姓,无论去世生存,均宜配享,每名助钱一千二百文。
以一至百,众擎易举,大事可成。
匪特寒士应试获宁处之乐,即族姓平日往来亦得安居之便。”
190此祠建成之后,两地李氏族人又立了一件《和议合同》,重新确认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其略云:“上下使用,共用银一千二百两。
兹集城南祠中告祖权酌,两房作四分匀派,有(由)子园公房出银九百两,有(由)子荣公房出银三百两。
….…而配享名数务照四份均列,园公房三份该列三百三十名,荣公房一份该列一百一十名。
至四百四十名外,倘续加配享者,每名出纹银一十二两,交两房众收,以供郡祠公用。
其祠中房屋,遇考试之期亦照四份均分寄寓。
自是,县祠则恪遵旧列(例)权宜轮祭,府祠则万代凛遵新规,竭诚其事。”
19山在这里,对“县祠”
和“郡祠”
的规则作了明确的区分。
这是因为,“县祠”
原来是属于文川桥李氏的,杨家坊李氏只是参加“轮祭”
,并不拥有产权,而“郡祠”
则是两地族人共同投资创建的,因而其产权也按投资比例分属于两地族人。
此外,“郡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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