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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所谓“雁水公”
者,即康熙时的族绅丁炜,官至湖广按察使。
他于康熙二十四年倡修祠堂正厅后,又于康熙四十三年募集11名“董事”
,各捐“四十金”
,对丁氏祠堂进行全面改建。
竣工后,族人“请雁水公并十一人董事祖考妣升耐”
,并为之“列席合祭焉”
1231。
当时的11名“董事”
,其身份不明,估计当为丁氏族内的豪强之士或某些较为强盛的支派。
据说,丁氏祠堂中的配享者,原来都是“缙绅禄位”
,是专门为“激励后人,优待缙绅”
而设的。
至康熙四十三年,“以就丁鸠银未能成事,阖族公议,有充银肆拾两共成斯举者,许晋祖、考及妣入祠,春秋配享”
。
这一时期,丁氏缙绅的特权地位已受到冲击,但尚未完全丧失。
次年,丁氏各支派即于《晋主合约》中声明:“此系权宜,事竣之日,永不为例。”
1251这表明,捐资晋主之后的丁氏宗族,仍然是以士绅阶层为首的依附式宗族。
有些聚居宗族的重建过程,主要依赖于向族人派捐,因而从一开始就是依附式宗族。
康熙二十七年,莆田县东沙蔡氏族人记云:“兹荷敕归桑梓,得藉茅栖。
凡我子姓,依先人旧址,思先公之凭依无所,而子孙之对越宁无恫然乎?……丙寅春,合议建祠祀忠惠公,以东沙列祖配,苟合苟完。
丁卯夏,风雨异常,祠又就圮。
秋,更照丁鸠金重建。
董其事者,叔祖当寅、叔树亭、昂叟,兄逸泉、弟辉山五人。”
1261在这里,蔡氏宗族得以实行“照丁鸠金”
,无疑是以对族人的某种支配权为前提的。
由于蔡氏自宋明以来簪缨不绝,士大夫在族内的统治地位较为稳定,因而依附式宗族的恢复和重建也是较为顺利的。
实际上,上文列举的“董其事者”
,也都是早在明末已获得科举功名的“先朝遗老”
L1271。
至于完全由少数士绅捐资重建的宗族,自然更是典型的依附式宗族。
康熙二十五年,漳浦县缙绅黄性震独资创建了“诒安堡、家庙、义学、祭田、学田、义田”
等,并全部捐为族产,从而组成了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依附式宗族。
据说,黄氏曾于明嘉靖三十八年“筑梅月堡,保聚族里,以卫祖祀”
,至清顺治五年“以邻变被毁,复迁族湖西”
。
此后,虽有族绅倡修祠堂,皆“倏兴倏毁”
,加上族产已**然无存,“宗族之秀者无以教,贫者无以养,散者无以聚,而居者无以固也”
。
因此,黄性震此举的目的,在于“妥先灵而资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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