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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有逞威滥怒,无辜僵仆。
或有傕蹐比伍,转相赋敛。
或随吏追赴,周章道路。
是以盗发之家,不敢申告,邻舍比里,共相压迮,或出私财,以偿所亡。
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发露。
陵迟之渐,遂且成俗。
冠攘诛咎,皆由于此。
前年勃海张伯路,可为至戒。
覆车之轨,其迹不远。
盖失之末流,求之本源。
宜纠增旧科,以防来事。
自今强盗为上官若它郡县所纠觉,一发,部吏皆正法,尉贬秩一等,令长三月奉赎罪;二发,尉免官,令长贬秩一等;三发以上,令长免官。
便可撰立科条,处为诏文,切敕刺史,严加纠罚。
冀以猛济宽,惊惧奸慝。
顷季夏大暑,而消息不协,寒气错时,水涌为变。
天之降异,必有其故。
所举有道之士,可策问国典所务,王事过差,令处暖气不效之意。
庶有谠言,以承天诫。
元初三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丧,服阕还职。
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旧令,人从军屯及给事县官者,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
请依此制。”
太后从之。
至建光中,尚书令祝讽、尚书孟布等奏,以为:“孝文皇帝定约礼之制,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贻则万世,诚不可改。
宜复建武故事。”
忠上疏曰:
臣闻之《孝经》,始于爱亲,终于哀戚。
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贵贱,其义一也。
夫父母于子,同气异息,一体而分,三年乃免于怀抱。
先圣缘人情而著其节,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丧,君三年不呼其门,闵子虽要绖服事,以赴公难,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称“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
。
周室陵迟,礼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诗自伤曰:“瓶之罄矣,惟罍之耻。”
言已不得终竟子道者,亦上之耻也。
高祖受命,萧何创制,大臣有宁告之科,合于致忧之义。
建武之初,新承大乱,凡诸国政,多趣简易,大臣既不得告宁,而群司营禄念私,鲜循三年之丧,以报顾复之恩者。
礼义之方,实为凋损。
大汉之兴,虽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
故藉田之耕,起于孝文;孝廉之贡,发于孝武;郊祀之礼,定于元、成;三雍之序,备于显宗;大臣终丧,成乎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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