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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问光、晃,但言图谶,所言不服。
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书曰:“朕闻古先圣王,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
史官用太初邓平术,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历以为牵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则四分数之立春也,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迕,用望平和,盖亦远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尧,以顺孔圣奉天之文。”
是始用《四分历》庚申元之诏也。
深引《河》、《雒》图谶以为符验,非史官私意独所兴构。
而光、晃以为香、固意造妄说,违反经文,谬之甚者。
昔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舜叶时月正日,汤、武革命,治历明时,可谓正矣,且犹遇水遭旱,戒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
而光、晃以为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诚非其理。
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岁。
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从秦来,汉三易元,不常庚申。
光、晃区区,信用所学,亦妄虚无造欺语之愆。
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寿王之术已课不效,亶诵之议不用,元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
《太初历》推月食多失。
《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为元,施行五年。
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后闰食,术以八月。
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绀上书言:“今月十六日月当食,而历以二月。”
至期如绀言。
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用,除待诏。
甲辰,诏书以绀法署。
施行五十六岁。
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历以后年正月,于是始差。
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历食者十六事。
常山长史刘洪上作《七曜术》。
甲辰,诏属太史部郎中刘固、舍人冯恂等课效,复作《八元术》,固等作《月食术》,并已相参。
固术与《七曜术》同。
月食所失,皆以岁在己未当食四月,恂术以三月,官历以五月。
太官上课,到时施行中者。
丁巳,诏书报可。
其四年,绀孙诚上书言:“受绀法术,当复改,今年十二月当食,而官历以后年正月。”
到期如言,拜诚为舍人。
丙申,诏书听行诚法。
光和二年,岁在己未。
三月、五月皆阴,太史令修、部舍人张恂等推计行度,以为三月近,四月远。
诚以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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