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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殷以上,六世之后,婚姻就可以通的。
殷也是东方之国。
《汉书·地理志》又说燕国的风俗道:“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
宾客相过,以妇侍宿。
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
后稍颇止,然终未改。”
不知燕丹的举动,系受风俗的影响,反以为风俗源于燕丹,亦与其论齐襄公同病。
而燕国对于性的共有制维持较久,则于此可见。
燕亦是滨海之地。
然则自东南互于东北,土性肥沃,水利丰饶,农渔二业兴盛之地,内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维持较久的。
父系氏族,当起于猎牧之民。
此可见一切社会制度,皆以经济状况为其根本原因。
人类对于父母亲族,总只能注意其一方,这是无可如何的。
所以在母系氏族内,父方的亲族,并不禁止结婚;在父系氏族内,母方的亲族亦然;且有两个氏族,世为婚姻的。
中国古代,似亦如此。
所以夫之父与母之兄弟同称(舅)。
夫之母与父之姊妹同称(姑)。
可见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并非亲姊妹,不过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
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与我之父结婚同。
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
如甲乙两部族,各分为一二两组。
甲一之女,必与乙二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二。
甲二之女,必与乙一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一。
乙组的女子亦然(此系最简单之例,实际还可以更繁复)。
如此,则祖孙为同族人,父子则否。
中国古代,似亦如此。
所以祭祀之礼:“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
(《礼记·曲礼》)。
殇与无后者,必从祖祔食,而不从父祔食。
(《礼记·曾子问》)。
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并不限于父系。
如《清律》:“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即是。
然因此等风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为具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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