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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婚 姻1(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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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文化渐进,人和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同族之中,必有因争色而致斗乱的,于是逐渐加繁其禁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

而在古代,和亲的交际,限于血缘上有关系的人。

异姓间的婚姻,虽然始于掠夺,其后则渐变为卖买,再变为聘娶,彼此之间,无复敌意,而且可以互相联络了。

试看春秋战国之世,以结婚姻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远二字之确。

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渐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

及其既经普遍固定之后,则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权,更不必要什么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从而来的呢?前文不是说,妒忌不是人的本性么?然两性间的妒忌,虽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贫穷,物质上的缺乏,逼著他不能不生出产业上的嫉妒来。

掠夺得来的女子,既是掠夺者的财产,自然不能不努力监视着他。

其监视,固然是为著经济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设或与我的奴隶发生性的关系,就很容易把她带走,于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扩及于人,而和此等女子发生性的关系,亦非得其主人许可,或给以某种利益,以为交换不可了(如租赁,借贷,交换等。

《左氏》襄公二十八年,庆封与卢蒲嫳易内;昭公二十八年,祁胜与邬臧通室;现在有等地方,还有租妻之俗;就是这种制度的遗迹)。

再进,产业上的妒忌,渐变成两性间的妒忌,而争风吃醋之事遂多。

内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严,不得不加密了。

所以外婚的兴起,和内婚的禁止,也是互为因果的。

掠夺婚起于游猎时代,在中国古书上,也是确有证据的。

《礼记·月令》《疏》引《世本》说:大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

托诸大昊,虽未必可信,而俪皮是两鹿皮,见《公羊》庄公二十二年何《注》,这确是猎人之物。

古婚礼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过如此。

又婚礼必行之昏时,亦当和掠夺有关系。

中国农业起于女子,捕鱼在古代,亦为女子之事,说见第十一章。

农渔之民,都是食物饶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猎对于社会的贡献比较少,男子在经济上的权力不大,所以服务婚之制,亦发生于此时。

赘婿即其遗迹。

《战国·秦策》说大公望是齐之逐夫,当即赘婿。

古代此等婚姻,在东方,怕很为普遍的。

《汉书·地理志》说:齐襄公**,姑姊妹不嫁。

“于是下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

民至今以为俗。”

把此等风俗的原因,归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显而易见。

其实齐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这种风俗的影响罢?《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语(何《注》:媦,妹也)。

可见在东南的民族,内婚制维持较久。

《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

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庶姓见下章),而戚单于下(单同殚),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族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然则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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