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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年龄,当然不能斟若画一。
王肃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所谓三十、二十等,乃系为之极限,使不可过。
又所谓男三十,女二十,不过大致如此,并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
其说自通。
见《诗·摽有梅疏》。
《大戴礼》说: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礼。
《左氏》说: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礼。
《五经异义》。
贵族生计,较庶人为宽裕,结婚年龄,可以提早,说亦可通。
至《墨子》,《韩非子》之说,则系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
所可怪者,人类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壮之时,最为急切,太古时何以能迟至五十三十?
按罗维(RobertH.Lowie)所著的《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本),说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和结婚,并非一事。
当其少年时,男女之间,早已发生性的关系,然常是过着浪漫的生活,并不专于一人。
倒是年事较长,性欲较淡,彼此皆欲安居时,才择定配偶,相与同居。
按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的。
男女同居,乃为两性间的分工互助,实与性欲无甚关系。
巴洛洛人的制度,实在是较为合理的。
社会制度,往往早期的较后期的为合理(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态,时期愈晚,病态愈深之故)。
中国太古之世,婚年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而明了。
人类性欲的开始,实在二七、二八之年。
自此以往,更阅数年,遂臻极盛(此系中国古说,见《素问·上古天真论》。
《大戴礼记》、《韩诗外传》、《孔子家语》等说皆同),根于生理的欲念,宜宣泄不宜抑压。
抑压之,往往为精神病的根源。
然后世将经济上的自立,责之于既结婚的夫妇,则非十余龄的男女所及;又教养子女之责,专由父母任之,亦非十余龄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将结婚的年龄展缓。
在近代,并有因生计艰难,而抱独身主义的。
性欲受抑压而横溢,个人及社会两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结果。
这亦是社会制度与人性不能调和的一端。
傥使将经济及儿童教养的问题,和两性问题分开,就不至有此患了。
所以目前的办法在以节育及儿童公育,以救济迟婚及独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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