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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族制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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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幼子称斡赤斤,译言守灶)。

(二)至于承袭其父之威权地位,则自以长子为宜,而事实上亦以长子为易。

(三)又古代妻妾,在社会上之地位亦大异。

妻多出于贵族。

妾则出于贱族,或竟是无母家的。

古重婚姻,强大的外家及妻家,对于个人,是强有力的外援(如郑庄公的大子忽,不婚于齐,后来以无外援失位);对于部族,亦是一个强有力的与国,所以立子又以嫡为宜。

周人即系如此。

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

后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

然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

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

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

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题。

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

无后是人所不能免的,于是发生立后的问题。

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养,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问题,所以立后问题,容易解决。

宗法既废,势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难了。

在此情形之下,解决之法有三:(一)以女为后。

(二)任立一人为后,不问其为同异姓。

(三)在同姓中择立一人为后。

(一)于情理最近,但宗祧继承,非徒承袭财产,亦兼掌管祭祀。

以女为后,是和习惯相反的(春秋时,郑国以外孙为后,其外孙是莒国的儿子,《春秋》遂书“莒人灭郑”

,见《公羊》襄公五、六年。

案此实在是论国君承袭的,乃公法上的关系,然后世把经义普遍推行之于各方面,亦不管其为公法私法了)。

既和习惯相反,则觊觎财产的人,势必群起而攻,官厅格于习俗,势必不能切实保护。

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发生纠纷,所以势不能行。

(二)即所谓养子,与家族主义的重视血统,而欲保其纯洁的趋势不合。

于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

法律欲维持传统观念,禁立异姓为后,在同姓中并禁乱昭穆之序(谓必辈行相当,如不得以弟为子等。

其实此为古人所不禁,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

,见《公羊》成公十五年)。

于是欲人人有后益难,清高宗时,乃立兼祧之法,以济其穷(一人可承数房之祀。

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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