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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看第十章自明。
经学中,今文家言,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屏诸四夷,不及以政。”
谓不使之当徭役。
见《礼记·王制》。
古文家言,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
《周官》秋官掌戮。
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尽弃而不用,亦因今文所说的制度较早,初期的奴隶,多数是异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使用他了。
《谷梁》襄公二十九年:礼,君不使无耻,不近刑人,不狎敌,不迩怨。
不但如此,社会学家言:氏族时代的人,不惯和同族争斗,镇压本部族之职,有时不肯做,宁愿让异族人做的。
《周官》蛮、闽、夷、貉四隶,各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以守王宫及野之厉禁正是这个道理。
这亦足以证明奴隶的原出于异族。
女子为奴隶的谓之婢。
《文选·司马子长报任安书》李《注》引韦昭云:“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
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归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
可见奴婢有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
所以良贱的界限,实亦不甚严峻。
但一方面有脱离奴籍的奴隶,一方面又有沦为奴隶的平民,所以奴婢终不能尽绝。
这是关系整个社会制度的了。
奴隶的免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法令。
《左氏》襄公三十二年,晋国的大夫栾盈造反。
栾氏有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
有一个奴隶,唤做斐豹的,和执政范宣子说道:“苟焚丹书,我杀督戎。”
宣子喜欢道:你杀掉他,“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
斐豹大约是因犯罪而为奴隶,丹书就是写他的罪状的。
一种是以财赎。
《吕氏春秋·察微篇》说:鲁国之法,“鲁人有为臣妾于诸侯者,赎之者取金于府。”
这大约是俘虏一类。
后世奴隶的免除,也不外乎这两种方法。
以上是封建时代的事。
封建社会的根柢,是“以力相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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