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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财产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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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充平籴及救济,而兼供借贷,与王安石的青苗法同。

以社为范围,则易于管理,易于监察,人民可以自司其事。

如此,则有将死藏的仓谷出贷,化为有用的资本之利,而无青苗法与官交涉之弊。

所以历来论者,都以为此法最善;有与其提倡常平、义仓,不如提倡社仓的倾向。

义仓不如社仓,诚然无可争辩,这是后起者自然的进步。

常平和社仓,则根本不是一件事。

常平是官办的,是和粮食商人斗争的。

义仓和社仓,都是农民互助的事。

固然,农民真正充足了,商人将无所施其剥削,然使将现在社会上一切剥削农民之事,都铲除了,农民又何至于不足呢?固然,当时的常平仓,并没有控制市场之力;至多当饥荒之际,开办平籴,惠及城市之人。

然此乃常平办理之不得其法,力量的不彀,并不是其本质不好。

依正义及经济政策论,国家扶助农民和消费者,铲除居间者的剥削,还是有这义务;而在政策上也是必要的。

所以常平和社仓,至少该并行不废。

再者,青苗法以官主其事,固然不好,社仓以人民主其事,也未必一定会好的。

因为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是同样要吮人膏血的,并无彼此之分。

主张社仓的,说社仓范围小,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管理的人,难于作弊。

然而从来土豪劣绅都是明中把持,攘夺,并不是暗中攫取的。

义仓创办未几,即或因人民不能管理,而移之于县。

社仓,据《文献通考》说:亦是“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甚者拘催无异正赋”

以为非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

不为功。

可见防止贪污土劣的侵渔,仍不能无借于人民的自卫了。

平抑粮食以外他种物价之事,东汉以后无之。

只有宋神宗熙宁五年,曾立市易司,想平抑京师的物价,然其后事未能行。

借贷,亦始终是剥削的一种方法。

最初只有封君之类是有钱的人,所以也只有他们能营高利贷的事业。

后来事实虽然变换了,还有借他们出面的。

如《汉书·谷永传》说:当时的掖庭狱,“为人起债,代人放债。

分利受谢”

是。

亦有官自放债的。

如隋初尝给内官以公廨钱,令其回易生利,这种公廨钱,就是可以放债的。

其类乎封建财产的,则南北朝以后,僧寺颇多殷富,亦常为放债的机关。

私人放债取利,较大的,多为商贾所兼营,如《后汉书·桓谭传》:谭上疏陈时政,说:“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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