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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钱价,远较后世为贵,人民对于口钱的负担,很觉其重。
武帝令民生子三岁出口钱,民至于生子不举。
元帝时,贡禹力言之。
帝乃令民七岁乃出口钱(见《汉书·贡禹传》)。
役法:《高帝纪》二年《注》引如淳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
畴之义为类。
古行世业之法,子弟的职业,恒与父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
参看阶级章)。
而每一类的人,都有其官长(《国语·周语》:说宣王要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
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
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数的证据),此即所谓畴官。
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
这该是古制,汉代的人民,分类未必如古代之繁,因为世业之制破坏了。
但法律条文,是陈旧的东西,事实虽变,条文未必随之而变。
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彀了。
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
又将其提早了三年。
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有役法,则公家举办事业不必要出钱雇工,所以在财政上,也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财政的规模,既经扩张,自当创设新税。
创设新税,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
此义在先秦时,只有法家最明白。
《管子·海王篇》说,要直接向人民加赋,是人人要反对的。
然盐是无人不吃的;铁器亦不论男女,人人要用,如针、釜、耒、耜之类;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国家所得,已不少了。
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
此等税或官卖,古代亦必有行之者。
汉代郡国,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即由于此。
当此之时,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则归之于地方。
但当时的人,不知出此。
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时,便筦盐铁、榷酒酤,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按之抽税)。
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见第五章),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
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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