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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赋税1(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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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后,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

看这两端,便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

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

户调之法,实起源于后汉之末。

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

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便从田租上诛求。

(二)又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

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于农民的。

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

汉世钱价贵,丧乱之际,卖买停滞,又不能诛求其口钱。

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

这原是权宜之法。

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

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

当时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

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

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五章)。

唐时,丁男给田1顷,以20亩为永业,余为口分。

每年输粟3石,谓之租。

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

力役每年20日,遇闰加2日,不役的纳绢3尺,谓之庸。

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

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

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

兼并的人,都是有势力的,也无人来整顿他。

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

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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