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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后,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
看这两端,便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
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
户调之法,实起源于后汉之末。
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
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便从田租上诛求。
(二)又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
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于农民的。
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
汉世钱价贵,丧乱之际,卖买停滞,又不能诛求其口钱。
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
这原是权宜之法。
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
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
当时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
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
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五章)。
唐时,丁男给田1顷,以20亩为永业,余为口分。
每年输粟3石,谓之租。
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
力役每年20日,遇闰加2日,不役的纳绢3尺,谓之庸。
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
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
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
兼并的人,都是有势力的,也无人来整顿他。
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
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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